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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29

为完善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2023年12月29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下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鲁发改价格〔2023〕1040号,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深入推进,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06〕90号)已经不适应国家要求和我省价格管理实际。一是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发布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2年第54号令)。我省2006年发布的实施办法,依据的是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2003 年第4 号令),该办法已经废止。二是原办法主要调整国有投资行为,对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缺乏激励机制,对生态补源等新型用水形态也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直属及跨市调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各市辖区内水利工程向本市供水价格由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二)明确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原则。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二是坚持用户公平负担。区分供水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供水价格。三是坚持发挥市场作用。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

(三)确定水利工程准许收入。一是供水经营者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准许成本包括原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等,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相关规定,通过成本监审核定。二是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权益资本收益率综合考虑工程运行状况、供水结构、下游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确定;政府资本金注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权益资本收益率按不超过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确定。三是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供水经营者实际融资结构,如实际贷款利率高于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5年期以上)市场报价利率(LPR),按照市场报价利率核定;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市场报价利率,按照实际贷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

(四)明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规则。一是供水价格按供水业务准许收入除以计价点核定售水量计算确定。核定售水量为上一监管周期年平均售水量,供生态补源用水,应当予以扣减。有设计供水量的工程,上一监管周期年平均售水总量低于工程设计供水量60%的,按设计供水量的60%确定,其中核定农业售水量和非农业售水量按照上一监管周期年平均农业和非农业实际售水量的比例进行分摊。新建工程在达产过程中,核定售水量按上一监管周期最末两年平均售水量且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0%确定。二是新建重大水利工程原则上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原有工程具备条件的可逐步实行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照适当补偿工程基本运行维护费用、合理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则核定,原则上不超过综合水价的50%。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