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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临沂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07

原《临沂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试行期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6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试行期间运行情况和当前工作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临沂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修订稿)》(见附件)。为提高管理办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5月7日至6月7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sxyzx@ly.shandong.cn。

邮件请注明“《临沂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修订稿)》”字样。联系电话:0539-8727322

附件:临沂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修订稿)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7日


附件


临沂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推进我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6年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第36号令)、《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信用积分是依据在临沂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个人信用信息,按照设定的计算标准和数据模型,计算得出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分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及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本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价和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个人信用积分的计算、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个人信用积分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五条 个人信用积分的评定和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管理、正向激励、共建共享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加大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查询个人信用积分需本人完成实名认证,并签署信用信息归集、应用授权协议书。


第二章 个人信用信息构成及数据归集

第七条 个人信用积分评价信息主要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及市场信用信息。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人民团体等(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个人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行业自律管理等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八条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婚姻状况等)、个人工作情况(职业资格、执业许可等)等身份识别信息与职业信息,以及其它反映个人基本社会状况的有关信息。

(二)失信信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信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表彰、奖励等信息;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九条 依托临沂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建立个人信用积分数据库。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可依法依约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市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评价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鼓励个人通过自主申报方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本人荣誉信息、社会贡献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授权市信用平台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共享与应用,作为开展个人信用积分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应对自主申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个人信用积分评价与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个人信用积分评价采用千分制,默认初始得分为1000分,计算方法为指标加分法,总分值为1000及以上。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共同制定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差异化分类赋分法,将各类信用行为的赋分权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指标体系及赋分情况将根据社会反馈、实施效果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有效时限:

(一)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判定有效期,列为轻微失信的有效期最长为三个月,列为一般失信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列为严重失信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

(二)其他信息中表彰、奖励等信息,属区县级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一年;属地市级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二年;属省级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三年;属国家级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五年;其他加分信息有效期均为二年;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有效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信用积分计算原则

(一)基础信息不纳入计分体系;

(二)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普通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等轻微失信信息,不纳入计分体系(轻微失信认定部门认为应纳入的除外);

(三)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在数据有效期内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的失信信息,不纳入计分体系;

(四)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区级表彰、奖励等信息分类认定、依次加分,认定层级越高,加分越多;

(五)其他应加分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分数;

(六)三年内连续无严重失信信息的,最高加50分;三年内连续无严重失信信息且无一般失信信息的,最高加100分;

(七)同一事项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价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定级方式。个人信用积分达到一定分值后,按照积分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


第四章 个人信用积分查询及应用

第十六条 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激励导向原则,不得以个人信用积分低为由限制个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个人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山东临沂)”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经过实名认证后查询个人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享受对应信用等级的信用惠民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先选优和创业服务等过程中,应制定相关政策,对个人信用等级较高的群体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办理、程序简化、免交押金、折扣减免、优先提供等信用惠民激励措施。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推动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市场化机构共同开发基于不同应用场景的衍生分数及应用产品,拓展市场化信用惠民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旅游、住宿、餐饮、商超、交通、租赁、校外培训、租赁等消费和服务场景,开发基于个人信用积分的多元化“信易+”服务,为市民生活提供不同的消费信用折扣和便利服务。

第二十条 加强与其他城市合作,推动个人信用积分互认、信用惠民激励措施共享。


第五章 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个人认为本人的信用积分或信用等级有错误的,有权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异议,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需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核查落实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应当自收到转来的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解释权归市发展改革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