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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4-06-06

一、主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发改外资〔2021〕368号)。

4.其他关于内外资鼓励项目确认的文件。

二、申报具体分类

(一)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

(二)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项目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外商投资比例不低于25%的新建项目。

2.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增资后外资比例仍不低于25%)。

3.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不低于25%的)所投资的项目。

以上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条目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

5.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

6.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或之后即使原外资法人股股东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使外资股比再次不低于25%的)。

7.境内内资企业发行 B 股或发行海外股( H 股、 N 股、 S 股、 T 股或红筹股)转化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项目性质为外资项目内资商品,按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管理,按外资项目核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条目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条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8.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设备更新或维修项目。该类项目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件办理。

9.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超出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按外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办理。

(三)限额以下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项目投资额不限)。

(四)限额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初审(项目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

三、审批权限划分

类  别

产业政策

依据

项目投资总额

免税确认权限

备  注

国内投资项目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国内投资项目

≧5000万元

项目单位按照属地直报青岛、济南海关办理。

青岛行政区划内项目,按照计划单列市管理权限,由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办理。

<5000万元

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所属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办理。

外商投资项目

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

≧3亿美元

项目单位直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3亿美元

≧3000万美元

项目单位直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

<3000万美元

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所属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办理。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国外贷款项目

项目投资额不限

项目单位直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外贷款项目

项目投资额不限

项目单位直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

四、办理流程

五、其他事项

1.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发改外资〔2021〕368号)规定,不得有意拆分项目,不得通过增资形式变相拆分项目,也不得随意扩大鼓励类条目的适用范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确认书权限不得再行下放。

2.材料清单中相关附件模版,请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http://www.shandong.gov.cn),在申报材料示例样表中予以下载。

3.鼓励项目免税确认申报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请及时与各市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联系。

项目受理联系电话:0531-82083179 (政务大厅)

业务办理联系电话:0531-51783025 (省发展改革委)

海关办理联系电话:0532-82955518 (青岛海关)

0531-68696093 (济南海关)

电子邮箱:wzc_sdfgw@shandong.cn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发展改革委对

外开放处303室(请使用EMS 邮寄相关材料)


信息来源: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