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住房建设涉及建档立卡搬迁群众的核心利益,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其标准制定工作要统筹考虑多方面因素,使之既能体现易地扶贫搬迁有限责任目标的基本导向,也能满足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总体要求。
一、 政策背景
201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在联合印发的《“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2016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在《关于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严格按照人均不超过 25 平方米的标准执行,不得变相扩大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在未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上述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是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的政策红线之一,必须严格执行。
二、 目的和意义
一要坚决防止贫困群众高额举债建大房、搞豪华装修影响如期脱贫;二要坚决防止吊高群众胃口、抬高群众预期甚至形成盲目攀比之风;三要极力克服和抑制政策“悬崖效应”和“福利陷阱”危害;四要与国情财力相匹配,与中西部地区农村住房建设成本相衔接。因此,为建档立卡搬迁群众建设的住房,只是“保基本、保安全”的“扶贫房”,而不是一步达到小康水平的“富裕房”。
三、 计算范围和方式
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人均面积控制标准主要是指居住面积,不包括为储存堆放杂物建设的附属建筑物面积。附属建筑可按不同安置方式分别处理。一是农村安置家庭,可在确保搬迁群众自筹资金不超标的前提下,配建用于存储小型农具、粮食、化肥、饲料、燃料等生产生活物资的简易用房,但要从严控制建设面积和建设标准,不得将附属建筑擅自改为居住空间;二是城镇安置家庭,原则上不再另行配建独立的储物空间。
按建筑类型划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可简单分为“一户一宅”式住宅(包括独立式住宅和联排式住宅)和楼房式住宅(包括单元式住宅和走廊式住宅)两类。一般而言,“一户一宅”式住宅没有公摊面积,住房建设面积应按建筑面积计算;楼房式住宅有一定比例公摊面积,建设面积存在“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套内面积)”之分。楼房式住宅安置的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具体采用“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计算,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
四、 下限标准
为使搬迁群众能够住上符合现代文明生活的住房,按照“保基本、保安全”要求,建档立卡搬迁家庭住房建设应配有卧室、起居室、厨房、独立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各省可结合实际确定本省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下限标准,防止面积过小影响搬迁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五、 面积超标整改
(一)新建安置房面积超标整改。一是产权分割方式。可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或其他国有出资方按成本价出资回购超面积部分产权,并与建档立卡搬迁户签订产权分割协议,或由村集体与建档立卡搬迁户签订产权分割协议,明确各自产权面积,同时还要明确搬迁户脱贫攻坚期后回购超面积产权的相关约定条件。产权分割方式,仅限于人均住房建设面积超过控制标准20%以内的安置住房。超过上述超控范围的住房,不得采取产权分割方式进行整改;二是户型置换方式。通过“人房对接”“户房对接”,将搬迁家庭调入面积合规住房进行整改;三是改造住房结构方式。面积严重超标的住房,可改造住房结构,物理上分割出可独立使用的房屋单元,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或村集体所有并管理使用;四是重建(重购)方式。通过选址重建(重购)符合标准的住房进行整改;五是其它情况。对于按照以上方式仍无法整改的,应将其从建档立卡搬迁对象中清退,地方政府对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二)回购公租房、积压商品房面积超标整改。应采取“人房对接”“户房对接”等方式进行整改,不得以此为由变相扩大住房面积。原则上,人均住房建设面积超过控制标准20%以内的,可采取产权分割方式整改;其他的超面积住房,应通过调人、调房、调结构等方式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