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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解读之四:旧房拆除

发布时间:2019-06-14

一、就放拆除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占新必须腾旧的规定,以及搬迁群众签订的《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协议》,搬迁群众迁入新居后,原有住房应予拆除,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宅基地进行复垦或生态恢复。

二、基本要求

旧房拆除应做到所有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整体性拆除,包括生活用房、生产用房、院落围墙、棚圈设施等,不得只是象征性拆除或拆一部分留一部分。如,只拆主房不拆辅房或拆一半留一半等。整体搬迁村组中的非搬迁户住宅(主要是指该户在村内拥有住房但户口已迁出且长期不在村内居住的人口),地方政府应征求产权人同意后予以拆除。

三、可不拆除旧房范围

拆除旧房是搬迁群众应尽的法律义务,要严格控制自行认定禁拆范围的行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政策要求并兼顾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前提下,以下类型旧房可以不用拆除:一是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传统保护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落、国家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名录,以及省级政府划定的具有重点文化旅游开发价值村落的旧房。省级以下政府不得随意扩大或自行划定禁拆范围;二是地方正在申报纳入保护名录所涉及的旧房。这类旧房在正式批复前,可延缓拆除。但一经批复,应按批复意见及时处置。三是两户及以上共同居住的连体房。但该旧房属于搬迁户的房屋产权、宅基地使用权应收归村集体,并对房屋进行封存处理。这类旧房应由县级政府认定后,建立台账统一管理。

四、开发利用规定

按规定保留的腾退旧房应收归村集体所有,在满足规划和用途管制等前提下,可通过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利用。取得的收益,由村集体统一分配。脱贫攻坚期内,除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留成外,其余所得收入应主要用于支持扶贫开发或优先分配给本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对闲置的保留旧房,经村民会议决议,可交由符合政策的本村其他村民使用。

五、旧房拆除期限

为让搬迁群众能有一段时间逐步适应搬迁后的生产生活,国家对旧房拆除期限不做统一规定,地方政府可在综合考虑农业时节、子女教育衔接等因素基础上,预留一定的旧房拆除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时限由省级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处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范围内的旧房,应即搬即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