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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蒜、蒜薹目标价格保险条例公布,惠农政策更加惠民

发布时间:2019-11-26

近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印发了《山东省大蒜目标价格保险条款》、《山东省蒜薹目标价格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通知,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和保费、保险期间、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方面做了明文规定,山东省大蒜、蒜薹目标价格保险"有章可循"。

《保险条款》明确规定,只有同时符合“生长、管理正常,品种在当地连续种植两年以上(含)及上年种植次年收获”这两种情况的大蒜、蒜薹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关于保险责任方面的规定,《保险条款》要求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大蒜、蒜薹的实际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目标价格实行区间管理,下限为当年每亩直接物化成本与平均亩产量的比值,上限为当年每亩完全成本与平均亩产量的比值。保险大蒜、蒜薹的当年目标价格由发展改革部门在此区间内,参考种植面积、库存以及预期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目标价格每年发布一次。

实际价格采用算数平均或加权平均测算。算术平均测算公式:实际价格=保险期间内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的日平均收购价之和/发布次数;加权平均测算的保险期内日平均收购价格、最终实际价格,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保险大蒜的品类、出售数量等因素加权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期间按照保险大蒜的集中上市销售时间确定为每年6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保险蒜薹的集中上市销售时间确定为每年4月20日至当年5月31日,因天气变化、地域差异等因素导致集中上市销售期提前或推迟的,可适当予以调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此外,《保险条款》还对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做了明文规定,既规范了保险合同双方的行为要求,又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保险人需要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免责声明等情况,合同成立后,及时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且在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当在发展改革部门发布保险大蒜实际价格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人办理索赔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大蒜、蒜薹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或者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条款》标明,当保险大蒜、蒜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计算赔偿公式为“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目标价格-实际价格)/目标价格]×赔偿系数”,其中,“赔偿系数=(全成本价格-实际价格)/全成本价格”、“全成本价格=每亩完全成本/平均亩产量”。

《保险条款》明文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大蒜、蒜薹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支付赔偿金。双方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赔付。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信息来源: 中国经济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