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有关复核问题的思考
价格认定复核工作是价格认定工作的延伸,主要职能是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在日常价格认定工作中,尤其是在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案件中对损毁财物的价格认定要求复核的逐渐增多。在此类复核案件中表面是对认定价值有异议,本质上却是对损失范围、损失状况、损失率等情况存在异议。
究其原因:第一、认识不足。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案件当事人对价格认定工作认识不足,对价格内涵不理解。第二、工作不细致。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不了解其自身在价格认定工作中的相关责任,在确认认定标的及采集认定所需的信息上工作不细致,存在依赖认定人员的情况。第三、把关不严。价格认定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认定规则、程序,对提出机关提出的材料细致把关。
针对以上原因,在今后价格认定工作中,特别是损毁财物的认定,需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作为价格认定人员,在受理损毁财物案件时要高度重视案件,认真审查相关材料,格按照认定规则及相关程序,耐心解释价格认定工作流程及相关问题。
二、提升业务能力。价格认定人员,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相关价格认定理论知识,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确保价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沟通。在损毁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往往存在案件当事人、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工作不了解、对价值内涵不理解,同时案件当事人普遍夹杂个人情感因素,导致此类价格认定工作争议较大。对此,我们要加强沟通,一方面认真讲解相关价格认定规则,程序,以及价格内涵等相关情况,让相关方清楚明白;另一方面,要发挥争议调解的作用,对案件当事人存在异议难以确定的项目,及时开展调解工作,由提出机关召集案件当事人协商确定,仍然难以确定的需相关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等材料。
平邑县价格认证中心
2019年08月23日
撰稿人:沙金玲 孙特
一、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作为案件证据之一,其文书内容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质量、单位、数量、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认定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问题等。现行价格认定结论中的证据内容缺乏必要监督环节,进而使认定结论存在是否科学、客观、合理等方面的争议问题。
(一)制度机制方面
一是法律法规更新问题。目前价格认定的许多文件还是多年前制定的,与时代发展不符。如《江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是2010年版本,其中涉及价格认定机构资质和价格认定人员资质等问题,已经被国家发改委取消了相关资质,但文件还没有进行更改。二是机构问题(编制少,人员知识层次不一)。价格认定因机构编制问题,使得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人员偏少、业务上青黄不接,进而影响平常业务的开展和价格认定案件的质量等。目前,县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大部分是事业编制,人员也较少(个别县市甚至只有一名认定人员和一名领导),较难有效的开展价格认定工作;各地机构隶属关系也未理顺,有的价格认定机构在发改部门,有的在物价部门,有的具有县级管理职级的经开区虽有价格认定相关职能任务规定,却没有相关人员与编制。
(二)操作规范方面,具有实践规范性和指导性规定尚不健全
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出版了《价格认定工作手册》,江西省也出台了《江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这些规定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实践操作具有积极有效地指导性作用,但在操作规范方面,须进一步细化价格认定工作程序中有关实践性的操作规范,以增强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实践性。如制定《价格认定受理规范》、《实物勘查(验)工作制度》、《价格认定方法技术规范》等。此外,价格认定专家型人才缺乏,省专家库不能充分利用,对全省价格认定工作质量和价格认定人员的工作水平提升带来一定的限制。
(三)实践操作方面,在职责责任、业务素质上有待改进
1、职责责任方面。一是把关不严。在开展价格认定过程中,存在价格认定把关不严的现象,在把关不严的状态下做出的价格认定,往往价格认定结论存在片面与不客观的现象,容易出现复核案件。二是责任心不强。部分价格认定工作人员在进行市场调查时,职责意识不强,没有秉持严谨求实的作风,认真细致的开展市场调查,导致采集的价格不准确,如在采集商品市场价格时,只是片面的采集涉案人被损坏物品原有服务商提供的价格,有时会凭经验办案,没有认真地开展市场调查。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一项严谨的工作,其认定结论直接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与赔尝数额,对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化解矛盾与维护社会和谐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价格认定人员应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做到认定结论公正、公正,经得起检验。
2、业务素质方面。在开展价格认定工作中,存在认定过程随意、确认维修范围草率、认定系数修正问题等,给价格认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影响办理案件的质量。一是认定过程随意,说理简略。在价格认定实践中,有些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制作过于简单,仅简单地写明认定方法是市场法或成本法,就得出了一个数字化的价格结论,并没有估价的方法、估价依据及得出结论的理由和过程作出说明。这种价格认定结论,内容浮于表面,过于空洞,说服力不强,因此其价格认定结论经不起有关部门的质疑,给价格认定工作带来一定的被动局面。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市场调查是关键,只有通过充分市场调查后采集的价格,才能确定被认定物品的合理价格;认定人员责任心不强、疏于调查或调查方式不正确,都会导致认定意见的失真。此外,市场调查行为缺乏监督且难以监督,若价格认定结论书对于物品估价的过程和方法只做了简单的说明,根本无法看出认定人员对被认定物品进行市场调查的过程,从而增加了司法机关对估价结论的审查难度。二是忽视涉案物品维修范围的确认(该修的不修,不该修的修,导致价格认定结论过高)。在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工作中,涉案物品的维修范围及采用更换或维修的方式,直接影响价格认定结论的金额数据,对案件的影响特别是刑事案件的影响大,因此需要非常慎重。虽然认定协助书提出方负责提出维修范围、更换或维修方式等并负有相关责任,但作为价格认定部门,也应秉持负责谨慎的态度查看涉案物品的维修范围或方式,并向协助书提出部门提出相关意见,否则会影响价格认定结论的真实性,并最终影响涉案当事人的权益,在价格认定程序中很有可能出现复核案件。例如:在进口机动车被毁案件中,只有对被损坏项目的功能进行认真检查,查看其是否可以单独维修,这种情况下做出的价格认定结论才相对准确。反之会产生价格认定结论不准确、被损坏价格会明显被提高,不利涉案当事人的定罪量刑。三是认定系数修正问题较多。误用或遗漏市场价格修正系数情况较多,主要表现为:折旧率、成新率、折现率、功能性贬损率等重要技术参数修正,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价格认定部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去做,主观随意性因素较大。相关系数的采用如果没有按规范程序确定,价格认定的结论必定会偏离现实中的涉案物品损坏的价值,给涉案当事人和认定工作带来消极的影响。
3、案件协作方面。在价格认定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办事效率,会影响价格认定案件的工作进展并对复核案件产生消极影响。案件进入司法阶段时,若案件的办理进度比较缓,致使案件进入庭审就已超过60日(案件复核的最长时间),会影响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时机,致使当事人要求提出机关提出复核的权利丧失。例如: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从立案再到检察院向法院起诉,再到法院审判案件,现实办案中,法院审判可能拖得时间比较长(可能超过半年甚至一年),而公安机关立案时提交了价格认定协助,价格认定结论也必须于7个工作日做出。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价格认定结论已作为法院审理的证据之一,若犯罪嫌疑人不太熟悉法律(犯罪量刑与财物损失价值相关联),未在价格认定结论作出后60日内未提异议(要求提出机关复核),就会因无法提请复核而面临一审法院判刑的问题,当事人此时要求提出机关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关提出复核已超过60日复核期限,只能进入上一级法院审理阶段才能提请异议进行复核,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因此,在办理涉及价格认定的刑事案件中,各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不会出现因办事效率缓慢影响当事人权益的事情发生。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足。价格认定工作最重要最关键的是认定人员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责任心,如果对涉案财产价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容易淡化价格认定工作的证据采用和测算理由说明等,将价格认定工作当作一般的价格业务工作来处理,加上人手少案件多,难免会出现差错。有时甚至会受到认定协助方的影响,没有充分考虑价格认定工作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势必会影响价格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敬业精神不够。敬业精神要求树立主人翁责任感、事业心,培养认真踏实、恪尽职守、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是一种如履薄冰、精益求精、高度负责的工作状态。价格认定工作中,有的认定结论不实、认定说明简单说服力不强等,都是源于工作人员履职敬责的意识不强,敬业精神不够,因此在认定过程中才会漫不经心、做事敷衍,甚至粗心大意以至出现低级错误,如现场勘验不仔细、询价随意马虎、成新率计算不认真、重置价格确定不规范等简单问题,都是缺乏工作责任心的集中表现,很值得认真总结和深刻反思。
(三)专业素养欠缺。价格认定工作是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高度集成的特殊职业,需要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比如,少数价格认定人员在开展涉案机动车案损失价格的认定中,只是简单的按照年限折旧率或者公里数来计算机动车的成新率,这样明显存在偏差,需要综合考虑机动车的实体性、功能性及经济性贬值等因素,确定机动车的成率率才更为准确。此种利用简单套算方法来认定涉案价格标的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与专业知识匹配不相称、业务能力捉襟见肘密切相关,浅尝辄止,一知半解,底气不足,必然会制约价格认定工作对一些业务难题的破解能力和水平。
(四)机制激励不到位。案卷评查工作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与涉案价格认定工作缺乏业务交流、资源共享、岗位练兵、奖优罚劣等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有着很大的关系。涉案价格认定工作所需专业知识之广、技术经验之多、承担法律责任之大,是任何社会中介价格评估工作所无法比拟的。没有一个好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就不会有更多的人去吃苦考证、钻研业务、提升素质、奉献岗位,涉案价格认定工作质量和水平就会下降,甚至后继乏人,出现断层。
三、相关因应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理顺机构和功能。制度层面,明确机构性质和经费来源,加强机构建设,稳定认证工作从业人员队伍。提升价格认证队伍的素质,加强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长效业务考核培训机制,加强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建设。
(二)进一步修订完善各类价格认定规则。对价格认定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如针对不同标的折旧因素、功能性贬值因素等)制定较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或办法,避免由于不同区域认定机构掌握的标准不一致而导致认定结论不同,以增强认定结论的客观性。规范价格认定文书的制作,特别是对认定依据及认定过程要进行全面详实的论述,增强认定工作的透明性,以便司法机关在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真实性进行审查时有的放矢。
(三)进一步加强督察监督。加强对价格认定机构的指导,规范认定机构的认定行为,以充分体现价格认定行为的严谨性、科学性;建立有效的监督巡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强化惩戒措施,确保监督效果。加强对价格认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在对认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认定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认定人员在认定过程中,故意作虚假认定,或有接受当事人宴请、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对于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认定结论失实的有关责任人员也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五)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从提高开展价格认定的各级业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着手,一方面加强一线人员的价格认定技能培训,提升基层价格认定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设区市级价格认定工作人员的复核认定工作水平,对复核案件的范围、具体实践操作和常见问题展开培训,培训开展复核案件的人才,以发挥设区市级价格认定部门对县一级价格认定案件的监督作用,进一步促进区域内价格认定案件的质量和工作水平。
(六)建立价格认定数据库与网站。建立全国性或全省性的价格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建立专门价格认定网站,让价格认定人员有相互学习、交流的统一平台。建立专家名录库和古玩名表等各类权威认定机构目录库,以提升价格认定工作的质量与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