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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7

临发改办〔2023〕104号

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发改工作实际,对《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临发改法规〔2021〕34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发改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  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市发展改革委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工作表彰奖励通报、请示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市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部门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

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次用章、条、款、项、目等形式表述,也可不分章节。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复核,相关业务科室承担规范性文件申报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提请会议审议、公开发布、解读、后评价、修改清理等工作。


第二章计划编制


第九条  各科室、单位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根据市司法局统一要求,向办公室提报本科室下年度拟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科室)、送审时间等。

第十条  办公室对提报计划进行汇总,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提报委党组(扩大)会议审议,下达年度制定计划。办公室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列入督查督办事项。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计划时限内完成,特殊情况下不能如期完成的,相关责任科室、单位应当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向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章起草送审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由提报计划的科室、单位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职责的,应当由牵头科室、单位负责,联合起草调研。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参与起草。

第十三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科室应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科室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

(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或争议较大的;

(四)涉及宏观经济稳定、市场稳定和重要行业领域重大政策调整的;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

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相关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需要举行听证的,起草科室、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科室、单位应主动进行沟通协商并书面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起草科室、单位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第十八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需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科室、单位应当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依法应保密的事项除外。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期限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20日,其中涉及企业等市场主体活动的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条  建立意见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起草科室应当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通过委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等方式进行反馈或说明。


第四章 公平竞争审查及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起草科室应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表,送办公室复核。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决策承办科室应书面发函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协助审查,审查情况作为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的送审材料。

第二十二条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科室、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提交委党组(扩大)会议审议前,起草科室、单位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提交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定的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电子文本;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

(三)起草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及参照的其他资料;

(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材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材料及采纳情况;

(五)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六)公平竞争审查表;

(七)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对报送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内容是否符合实际,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可以缓办,要求起草科室、单位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科室、单位: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科室、单位未征求其书面意见的;

(三)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四)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五)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科室、单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学者等进行咨询论证。

合法性审核时,起草科室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关公职。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特别复杂、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可以延长审核期限。起草科室、单位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及起草科室、单位的意见和办公室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九条  经审核的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草案,办公室出具合法性审核报告,起草科室、单位按程序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扩大)会议审议。

经审核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办公室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

第三十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经委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后,起草科室、单位应及时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提请市司法局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

(四)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权责清单及参照的其他资料;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材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材料及采纳情况;

(七)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八)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

(九)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五章审议与签署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须经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委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市司法局或市发展改革委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市政府或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六章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多个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科室、单位向市司法局或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办理登记编号:

(一)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1份;

(二)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1份;

(三)市政府或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的办文单(复印件)1份。

符合规定的,市司法局或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LYC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市发展改革委单位代码为005,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如市发展改革委2023年制定的第1件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号为“LYCR-2023-0050001”。

第三十八条  经登记编号后的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由委办公室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

第三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科室、单位应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专栏等方式做好规范性文件公布、解读等工作。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市政府网站公布、解读。


第七章备案与解释


第四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起草科室、单位将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公平竞争审查表、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进行备案审查,并按规定报市司法局备案。多个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规范性文件在备案的同时应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进行电子报备。办公室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四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解释工作由文件起草科室提出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书面提出意见建议。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八章实施与评估


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文件起草科室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并提出评估意见。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开展。

第四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拟上升为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六)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七)其他应当开展评估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应当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进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

经过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评估后“三统一”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九章清理与汇编


第四十八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原则。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工作部署,组织文件起草科室开展文件清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五)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七)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八)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或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新的规范性文件已取代旧的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清理后继续有效、决定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办公室予以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16日。《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临发改法规〔2021〕342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附件

1、提请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格式


送审申请书

×××字〔××××〕××号

市司法局:

根据××××,我单位拟制定《×××》,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文件规定,履行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程序,并经党组会研究讨论通过,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现将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送上,请予以合法性审核。


附件:1.《×××》(送审稿)

          2.起草说明

          3.制定依据

          4.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5.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

          6.部门会签意见

          7.专家论证意见等


起草机关(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格式


关于××××登记编号的申请

×××字〔××××〕××号


市司法局:

现将我部门起草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编号。

附件:1.××××(文本清样)

          2.市政府领导签署办文单



起草机关(印章)

××××年××月××日


3、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科:

你科室报来的《××××》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R-年份-单位代码+流水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

请在印发文件时,在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编号,并在委门户网站公布。


办公室

××××年××月××日


4、备案报告格式


关于×××××的备案报告

××规备字〔××××〕××号


市政府:

现将××(报备机关名称)××××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登记编号LYCR-××××-××××××的《××××××××××》(××〔××××〕××号)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报告一式二份报请备案。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5、起草说明格式


关于××××的起草说明


现将《××××》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制定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等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如果该文件公布未满30日即施行应说明理由)。



起草科室

××××年××月××日


6、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


关于××××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科:

你科室起草的《××××××》,已经办公室合法性审核,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核过程

对审核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描述。

二、合法性审核情况

1.需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核确认。

2.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确意见,同时注明依据。


办公室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