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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我市事故、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 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3

临发改成本〔2024〕313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沂沂河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529号),现将全市事故、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收费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停车场

事故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继续执行以下标准:大型车辆30元/车.天、中型车辆20元/车.天、小型车辆10元/车.天、农用三轮车、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8元/车.天。车辆停车按天收费,不足12小时按半天收费,并负有保管责任。对同一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后,不再单独收取货物看管服务费。

二、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

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和卸至停车场的货物看管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我市有关收费继续执行以下标准:

1、货物装卸收费。铲车或叉车装卸基价为260元/车.次,装卸费为35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人工装卸收费标准为70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人工装卸不收取基价)。

货物装卸费是指从超限运输车辆卸载至场地,并从场地转运至转运车辆收取的费用。从超限运输车辆直接装运至转运车辆或装、卸分离时,按装卸费的50%计收(基价无折扣)。在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现场装卸的,免收基价,只收取装卸费。

2、货物看管服务收费。单独货物按照2元/吨(立方米)/天收费,不足12小时按半天收费。

3、停车服务收费。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执行以下标准:大型车辆30元/车.天、中型车辆20元/车.天、小型车辆10元/车.天、农用三轮车、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8元/车.天。车辆停车按天收费,不足12小时按半天收费,并负有保管责任。对同一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后,不再单独收取货物看管服务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

1、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本通知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车主与经营方协商确定。

2、因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发生的车辆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当事人原因超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期限的,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保全措施前,应告知当事人可能产生的车辆保管费用。

3、事故、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应向同级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停车场名称、位置、联系人等信息,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每年末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推送有关情况。

4、车主可自行委托装卸服务机构进行货物装卸,也可以自行装卸货物。对自愿委托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提供货物装卸服务的车主,停车场可以收取货物装卸费,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车主自行装卸货物,不得收费。超限车辆在消除违法状态过程中,由车主自行选择货物装卸方式及装卸数量,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装卸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5、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救援服务由事故车辆车主自愿选择救援单位,任何部门不得强行指定或变相指定救援服务机构。救援服务机构应做好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串通涨价、价格欺诈。

救援服务机构实施救援服务前,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当事人重伤或死亡等特殊情况除外),协议应载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拖移地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并向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及税务票据。

6、各事故、超限运输车辆停车场、装卸服务机构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公示的费用,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