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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四措并举”深入开展散煤污染治理工作
2019-08-26   审核人:

8月17日,沂水县召开全县散煤污染治理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全市煤污染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动员全县上下积极行动、主动作为、靶向出击、精准施策,推动全县散煤污染治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全县散煤治理工作按照“控制源头、管好渠道、规范网点、把住质量、劣煤溯源”的思路,依法加强监管,全面取缔劣质煤和非法散煤销售点,目前全县散煤经营网点由131家减少到52家。根据全市统一要求,结合前段时间集中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县集中开展散煤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明确时间节点,集中整改验收,严厉打击非法违规行为,严控煤炭质量,重点开展以下四项工作。一是严格规范散煤经营网点,对照全市散煤网点整治标准,对全县52户散煤经营网点进一步提升改造,按照规定要求验收合格的挂“临沂市清洁煤销售单位”牌,未经验收挂牌的散煤经营网点一律清理取缔。二是严格控制煤炭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民用清洁煤炭质量标准,建立健全煤炭进销台帐和煤质检测台账。散煤经营网点采购的每一批次清洁煤必须附煤质检测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对每一批次购进的清洁煤进行检测,确保全县散煤经营网点的煤炭灰份、含硫量等指标达到全市标准,对抽检中发现经营不合格散煤的行为,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用户对通告发布前已经购进的非清洁煤,由乡镇集中登记,统一由县热电公司、青援公司回购。三是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使用散煤的行为。对未经验收挂牌、流动销售、无证经营及其他违规销售散煤的,一律予以查扣没收并依法顶格处罚,经营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对销售不达标清洁煤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挂牌经营网点,一律予以摘牌取缔并依法顶格处罚,经营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黑名单。除环保设施达标的企业外,严禁其他企业和工商户等经营单位使用非清洁散煤,一经发现,一律责令整改按日计罚、直至停业整治。对城乡居民、住户和种养殖大棚等发现使用非清洁煤的,进行溯源倒查,追究销售单位个人责任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四是用好散煤污染治理补贴资金。为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推动散煤污染治理工作,实施财政补贴措施。补贴资金由乡镇、村统筹,用于打击非法销售劣质散煤等工作经费及救助贫困群众购买清洁煤温暖过冬等。

下一步,全县将继续秉持“一盘棋”思想,构建起“县里抓总、属地治理、部门推进、社会监督”的散煤治理大格局,齐抓共管,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全面推进散煤污染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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