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率先实施“净矿业权”,不再审批与煤伴生的矿权。
湖北省出台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在全国率先推出“净矿业权”出让制度。“净矿业权”类似于房地产领域的“净地”,即矿业权出让前妥善解决好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道路使用权等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让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实现矿业权出让“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根据方案,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也就是“价高者得”,不再是以前的“谁先申请,谁先获得矿业权”,而“协议出让”仅限于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主体和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的深部(即批准采掘深度以下部分)。
据悉,生态红线以内无矿业权;与煤伴生的矿业权也不予审批,获得矿业权者须按合同约定,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开采。对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开采企业,将被解除合同。“圈而不探”者,将会交纳逐年增长的占用费。
下一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将联合省财政厅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使上述方案更具操作性,以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近日,贵州省颁布并施行《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方式、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进行平等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促使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主体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第三人、调解组织和受邀参与磋商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程序包括磋商发起、磋商申请、磋商准备、召开磋商会议、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等。磋商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首次磋商未达成共识的,可以再次组织磋商,再次磋商的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法》明确磋商的性质属于民事性质,按照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来设计磋商的规则。 (服务业协调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