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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发布时间:2019-05-21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单位全称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地址

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17号635室

邮编

276000

机构性质

■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执法主体

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执法职权

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检查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经费来源

   ■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对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项目的处罚

《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 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强制: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出阿发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行政检查: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价格监测预警:对本地区价格情况进行监测预警

《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