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对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项目的处罚 《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 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强制: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出阿发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行政检查: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价格监测预警:对本地区价格情况进行监测预警 《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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