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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沂市城区物业公共服务费
有关政策的通知
临发改价格〔2021〕360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研究,《关于明确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临价费发〔2018〕173号)继续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关于明确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临价费发〔2018〕173号)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