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1.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动态>>发改工作>>价格与收费>>正文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3

临发改价格〔2022〕36号

 

各县区(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用地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临政字〔2018〕214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综合施策、分类施策,以用电、用水、用气差别化价格政策为重要措施,倒逼限制发展类企业加快转型或退出。

二、实施范围

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亩产效益”评价改革被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的企业。

三、差别化价格标准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

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文件规定,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用水价格

D类企业执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基本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15元—1.00元,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具体标准由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制定。

D类企业已经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执行。

(三)差别化用气价格

各县区应充分论证辖区执行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外部基础(如全县统一燃气销售公司等)。具备执行条件的,D类企业可执行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10—1.00元,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具体标准由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制定。

四、其他事项

(一)基于“亩产效益”评价的差别化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各县区可对D类企业执行其中一种或多种,以倒逼企业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二)差别化价格政策以年度为周期,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各有关供水企业、各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电量、水量、气量起收取加价费用。

(三)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后,加价资金收缴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各县区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0〕170号)同时废止。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