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发改价格〔2022〕369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水利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沂河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相关灌区管理单位: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55号)、《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临沂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6〕4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市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用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鲁发改价格〔2021〕1361号)、《山东省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鲁价格一发〔2017〕148号)、《关于全面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909号),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市水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我市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用水价格(完全成本),具体标准见附件。
2.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灌溉定额由各县区水利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制定;未制定灌溉定额的县区参照《山东省农业用水定额》(DB37/T3772-2019)执行。实际用水量超过定额部分,按核定价格的1.5倍执行。
3.各县区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定价办法等要求,分别制定本县区范围内可计量的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农业用水价格和终端价格,也可将骨干工程与末级渠系合并直接制定农业用水终端价格。
4.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临沂市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用水价格标准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水利局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