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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调整2023年非采暖季我市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4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900号)规定:“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当地天然气(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价格)综合城市门站价格涨跌同向联动调整”。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上下游联动机制,每年采暖期前后,根据上下游价格调整情况,分别进行一次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浮和下调。

经测算分析,决定对我市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自2023年4月1日起,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85元,各管道天然气经营单位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在此期间,如再遇国家政策进行气价调整,仍按联动机制进行同向同幅调整。

各管道天然气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价格退补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