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税收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
2.疾病控制机构税收优惠
3.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5.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税
二、支持研发攻关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现金奖励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8.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分期缴纳税款
三、支持物资生产
9.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10.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试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1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2.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13.制造业领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四、支持物资流通
14.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15.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16.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7.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鼓励公益捐赠
18.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9.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0.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1.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2.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六、支持复工复产
2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24.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延期缴纳税款
25.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26.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7.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 财政金融政策
一、财政政策
28.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
29.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政策
30.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31.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32.防疫物资进口贴息
33.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实行“绿色通道”政策
34.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及疑似患者医疗费补助
35.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6.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生产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的申请人免征产品注册费
37.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的申请人免征药品注册费
38.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首次注册费
39.我省居民接种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40.航空公司免征民航发展基金
41.优先纳入人才工程和科技项目资金支持政策
42.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及减免责任险
43.加大文化旅游企业用工补贴力度
44.鼓励加大旅游营销力度
45.鼓励旅游项目建设
46.畜牧产业支持
47.农业项目担保增信服务
48.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贴息
49.生猪产业贷款贴息政策
50.支持生猪稳产保供政策
51.加大商城经营业户信贷支持力度
52.降低商城经营业户房屋租金
53.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
54.支持电商产业发展
55.支持快递业务发展
56.中小微企业免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57.减费缓税,全面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滞报金和滞纳金减免政策
二、金融政策
5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59.降低信贷融资成本
60.降低小额贷款利率和民间资本投资收益率
61.降低企业担保费率
62发挥典当行融资便利优势
63.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
64.加大银企对接力度
65.优化基本金融服务
66.强化保险保障功能
67.完善市场化纾困机制
68.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
69.进一步提高外汇服务水平
70.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
71.完善抵质押贷款管理、合理设置抵押担保条件
72.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
73.完善供应链金融发展机制
74.强化监管政策支持引导
75.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
7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77.实施无还本续贷奖励政策
78.适度放宽优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
79.调整优化部分监管指标
80.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管理
81.强化疫情防控企业融资保障
82.市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金融需求政策
83.做好受困企业行业金融服务
84.加大民生物资供应金融支持
85.缓解企业贷款到期偿还压力,全面做好资金接续
86.继续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
87.支持地方开发特色保险产品
88.放开生猪目标价格指数保险试点范围
第三部分 就业稳岗政策
89.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
90.阶段性减免社保费
91.缓缴社会保险费
92.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93.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94.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95.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96.一次性用工补贴
97.职业介绍补贴
98.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99.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00.就业见习补贴
101.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
102.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103.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104.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人力资源产业园运营补贴
105.职业培训补贴
106.缓缴企业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
107.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108.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109.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优先纳入人才工程和科技项目支持
110.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关心关爱政策
111.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
112.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113.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114.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四部分 行政审批服务政策
115.支持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政策
116.支持先行使用林地政策
117.充装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延期政策 80
118.特种设备充装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等政策优惠
119.特种设备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计量类许可实地核查等现场鉴定评审政策
120.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延长政策
12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政策
1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政策
123.消毒剂准许上市销售政策
124.《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理政策
125.消毒剂准许上市销售政策
126.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期政策
127.海事管理机构、船公司等证书期限顺延政策
128.商标续展及相关商标事务
129.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先行使用土地
130.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
131.矿业权人公示信息填报期限延长
13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133.暂时取消用地审查中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等户外工作要求
134.降低取得用地单位土地违约风险
135.加快土地、规划、登记发证手续办理
136.加强测绘服务保障
137.简化企业通关手续政策
138.简化进出口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
139.加工贸易手(账)册超期核销延期办理政策
140.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延续政策
141.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周期延续政策
142.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许可证件延续政策
第五部分 降低运营成本政策
143.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144.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145.欠费不停供措施
146.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147.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它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
第六部分 其他惠企利民政策
148.降低企业信用风险
149.协助旅游企业复工营业
150.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
151.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项目落地
152.对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用地可以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先行使用生态保护红线
153.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会展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
154.建立生态环保“两个清单”,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
第一部分 税收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时间:长期。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赵兴龙,8123668;陈晓帆,8123172
2.疾病控制机构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疾病控制机构
优惠内容: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时间:长期。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赵兴龙,8123668;陈晓帆,8123172
3.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政策时间:2020 年 1 月 1 日起,截止日期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吴永新,8123699
4.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时间:2020 年 1 月 1 日起,截止日期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吴永新,8123699
5.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税
享受主体:取得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的人员
优惠内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政策时间:长期。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吴永新,8123699
二、支持研发攻关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的企业。
优惠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时间:2018 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许宁,8123112
7.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现金奖励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时间:长期。
政策依据:《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吴永新,8123699
8.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分期缴纳税款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时间:2016 年 1 月 1 日起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吴永新,8123699
三、支持物资生产
9.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政策时间:2020 年 1 月 1 日起,截止日期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许宁,8123112
10.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试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享受主体: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药品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试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政策时间:长期。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赵兴龙,8123668
1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政策时间:2020 年 1 月 1 日起,截止日期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赵兴龙,8123668
12.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享受主体: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时间: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许宁,8123112
13.制造业领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全部制造业领域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时间:长期。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许宁,8123112
四、支持物资流通
14.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政策时间: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退税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海关综合业务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刘英霞,7015522
15.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政策时间: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退税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
政策依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海关综合业务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刘英霞,7015522
16.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政策时间:2020 年 1 月 1 日起,截止日期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赵兴龙,8123668
17.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政策时间:2020 年 1 月 1日起,截止日期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赵兴龙,8123668
五、鼓励公益捐赠
18.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时间:2020 年 1 月 1 日起,截止日期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赵兴龙,8123668;陈晓帆,8123172
19.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政策时间:2020 年 1 月 1 日起,截止日期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个人所得税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许宁,8123112;吴永新,8123699
20.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政策时间:2020 年 1 月 1 日起,截止日期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个人所得税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许宁,8123112;吴永新,8123699
21.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享受主体:接受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的单位
优惠内容: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时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海关综合业务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刘英霞,7015522
22.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的财产所有人
优惠内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政策时间:长期。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陈晓帆,8123172
六、支持复工复产
2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时间: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许宁,8123112
24.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延期缴纳税款
享受主体: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政策时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影响期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徐长文,8129802
25.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享受主体: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的企业
优惠内容: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策时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许宁,8123112
26.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享受主体: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政策时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影响期间。
政策依据:《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陈晓帆,8123172
27.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复工复业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时间: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赵兴龙,8123668
第二部分 财政金融政策
一、财政政策
28.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
享受主体:国家和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优惠内容: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纳入以上范围的重点保障企业,除中央、省贴息资金外,市财政对再贷款利率内其他部分给予全额贴息。
政策时间:2020年度。
政策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韩来轩,8113023
29.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政策
享受主体: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
优惠内容:(1)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2)对在疫情期间为入驻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资金中列支。
政策时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4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 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刘建伟,8113030
30.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及时足额给予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对受疫情影响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优先给予“创贷+商贷”支持。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政策时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发〔2020〕4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十条措施》(临政字〔2020〕12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科、市人力资源办创业担保贷款管理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韩来轩,8113023;左振伟,8312441
31.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期间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 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争取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市财政给予奖励。
政策时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临政字〔2020〕14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工贸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曹晓,8113081
32.防疫物资进口贴息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期间向以一般贸易、边境贸易、市场采购贸易等方式进口《商务部医用防护物资名录》中的防疫物资企业。
优惠内容:扩大防疫物资进口,对企业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进口的医用防护用品、消毒用品、检测试剂、医疗器械等,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市财政按照省财政贴息额的20%给予支持。
政策时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落实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0〕21号)、《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临政字〔2020〕14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工贸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曹晓,8113081
33.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实行“绿色通道”政策
享受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优惠内容:为确保相关应急救援设备及物资及时供应,开启疫情防控采购绿色通道,各级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政策时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期间。
政策依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 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启疫情防控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的通知》(鲁财采〔2020〕2 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林庆鹏,8113625
34.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及疑似患者医疗费补助
享受主体: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及疑似患者
优惠内容:疫情流行期间,对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财政先行支付,市级财政结合上级补助,对县区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予以补助。
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县区财政先行支付,市级财政结合上级补助政策予以适当补助。
政策时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期间。
政策依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临财社〔2020〕1号)、《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临医保函〔2020〕6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刘建伟,8113030
35.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企业
优惠内容: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时间:长期有效。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刘自娟,8116715
36.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生产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的申请人免征产品注册费
享受主体: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生产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的申请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时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期间。
政策依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房献国,8113278
37.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的申请人免征药品注册费
享受主体: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申请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时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期间。
政策依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房献国,8113278
38.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首次注册费
享受主体:省内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省内医疗器械企业
优惠内容: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我省境内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
政策时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房献国,8113278
39.我省居民接种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享受主体:省内接种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的居民
优惠内容: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可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政策时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房献国,8113278
40.航空公司免征民航发展基金
享受主体:航空公司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时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期间。
政策依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房献国,8113278
41.优先纳入人才工程和科技项目资金支持政策
享受主体: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
优惠内容:启动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技术攻关及集成应用”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对在疫情防控中起到重大作用的突破性成果,在省财政科技资金给予每个项目200万元左右经费支持的基础上,从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再给予100万元左右经费支持。
政策时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期间。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临组明电〔2020〕5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王瑞芳,8129533
42.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及减免责任险
享受主体: 全市受到新型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旅游企业(含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简称“旅游企业”)
优惠内容:支持旅行社全力应对经营困难,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最高不超过总额的80%。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凡1月24日前投保出单2020年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旅行社,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停止团队旅游业务和恢复团队旅游业务的通知时间,减免业务暂停期间保费。
政策时间:2022年2月5日前 。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10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姚希峰,8057117
43.加大文化旅游企业用工补贴力度
享受主体: 全市受到新型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旅游企业(含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简称“旅游企业”)
优惠内容:对 2019 年度A级景区、星级饭店入库税费缴纳100 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用工补贴,参保职工100人以下的按实际用人人数补贴,参保职工100人以上的按100人进行补贴,每人标准每月300 元,自2020年3月起,连续补3个月。所需资金从旅游宣传专项资金中安排。
政策时间:2020年3月起,连续补3个月。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10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资源开发科、市场管理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王瑞芳,8129533;杨继中,8301737;姚希峰,8057117
44.鼓励加大旅游营销力度
享受主体: 全市受到新型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旅游企业(含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简称“旅游企业”)
优惠内容:支持县区文旅部门组织景区和旅行社在疫情解除之后开展各种形式的市场营销推广活动。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效果良好的,给予不高于营销费用50%的资金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后。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10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开发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姚希峰,8057117
45.鼓励旅游项目建设
享受主体: 全市受到新型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旅游企业(含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简称“旅游企业”)
优惠内容:2020年度,经批准新开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土地出让收益除上缴国家和省级部分外,剩余部分可按照规定通过预算安排资金,支持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为项目投资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协助解决项目建设及经营期间所遇到的问题与困难,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并保证项目单位在投资前期的报建、报批、办证等一切费用按法定最低标准收取,能免则免。
政策时间:2020年度。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10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高超,8726738
46.畜牧产业支持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县(市、区)财政按上年补助额度的50%提前拨付2019年度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从2020年开始,将牛、羊、家禽等其他畜禽品种纳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省级补助政策范围。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8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李新刚,8607686;蒋萍,8113021
47.农业项目担保增信服务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
优惠内容: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发挥财政金融协同支农作用,启用客户信用承诺、银担线上尽调审查、容缺高效办理程序,启动基于可移动冷链设施的数字供应链金融试点,对“菜篮子”供应、保障民生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融资担保需求应保尽保;对疫情期间新增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财政贴息率提高1个百分点。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三农”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8号
政策解读单位:省农担临沂市管理中心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郭青,7757007
48.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贴息
享受主体:符合政策的生猪养殖、屠宰企业
优惠内容:(1)养殖企业贷款贴息。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建设资金贷款,以及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贴息。继续按鲁牧计财发〔2019〕23号文件要求办理。
(2)屠宰企业贷款贴息。对取得“三证”(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并合法公布的规模以上生猪屠宰加工企业(2018年实际屠宰生猪2万头以上),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用于收购生猪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3)贴息利率及拨付时间。养殖、屠宰企业贷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由各地逐级报送省级审核,并报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审定。贴息资金于2020年2月底前,由各县拨付至贷款主体。
(4)种猪场、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贴息工作按如下要求执行:
①贴息对象。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②贴息范围和贴息率。对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贷款,按照2%给予贴息。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管理科、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亓磊,8961155;蒋萍,8113021
49.生猪产业贷款贴息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养殖户
优惠内容:落实生猪产业贷款贴息政策,将养殖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
政策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山东省《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鲁发电〔2020〕12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管理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亓磊,8961155
50.支持生猪稳产保供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政策的生猪养猪场(小区)、企业
优惠内容:(1)扩大规模化项目担保。省农担公司单户在保规模300万元-1000万元的政策外贷款担保业务适当向生猪养殖业倾斜。
(2)降低融资成本。对政策性担保项目,单户在保规模10万元-300万元,省财政按照融资额2.175%的比率予以贴息。
(3)延长担保期限。对于生猪养猪业担保贷款,根据
经营周期灵活确定,一般为1-3年,可循环使用。对于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量20000头以上的养殖小区、存栏种猪(母)500头以上的种猪场,最长期限可延长到5年。
政策依据: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政银担合作支持生猪稳产保供及现代畜牧业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0﹞2号)
政策解读单位:省农担临沂市管理中心、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郭青,7757007;蒋萍,8113021
51.加大商城经营业户信贷支持力度
享受主体:商城市场、园区及经营业户。
优惠内容:推动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对市场、园区及经营业户自2020年2月1日起新增单笔低于300万元用于市场经营的贷款,由所贷款银行统一申请并落实,给予政策执行期内年化不超过3%政府贴息支持且不与其它贴息政策同时享受。
政策时间: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
政策依据:《支持临沂商城复工营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市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2020〕10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工商贸易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赵寒,8113256
52.降低商城经营业户房屋租金
享受主体:商城市场、园区
优惠内容:鼓励市场、园区为入驻经营业户减免疫情期间房租。其中,国有企业免收经营业户2个月房租,减免资金视同实现利润,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核定中予以统筹考虑;非国有企业为长期租赁经营业户减免政策执行期内房租总额60%及以上的,市、区财政各给予租金总额10%的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时间: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
政策依据:《支持临沂商城复工营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市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2020〕10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工商贸易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赵寒,8113256
53.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
享受主体:商城外贸企业
优惠内容:解决外贸出口企业疫情期内流动资金困难问题,开展出口企业供应链融资业务,鼓励商城外贸企业申请出口信用融资,金融机构按同档期基准利率(确需上浮的,最高不超过10%)给予1000万元以内的信贷融资支持,最终贷款损失,由市财政给予补偿。
政策时间: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
政策依据:《支持临沂商城复工营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市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2020〕10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工商贸易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赵寒,8113256
54.支持电商产业发展
享受主体:商城范围内1万平方米以上的电商产业园区、直播小镇、电商专营区项目
优惠内容:对商城范围内1万平方米以上的电商产业园区、直播小镇、电商专营区项目,政策执行期内给予运营主体80%的电费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疫情期间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政策时间: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
政策依据:《支持临沂商城复工营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市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2020〕10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工商贸易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赵寒,8113256
55.支持快递业务发展
享受主体:服务商城电商商户的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法人企业或直营快递服务品牌市级分公司(分拨中心除外)
优惠内容:对服务商城电商商户的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法人企业或直营快递服务品牌市级分公司(分拨中心除外),政策执行期(暂定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内日均业务量2万单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补贴;日均业务量5万单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40万元补贴。
政策时间: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
政策依据:《支持临沂商城复工营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市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2020〕10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工商贸易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赵寒,8113256
56.中小微企业免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享受主体:上年度出口300万美元以下小微外贸企业
优惠内容: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小微外贸企业通过全省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向相关保险机构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所产生的保费支出,由省财政给予全额支持。
政策时间:长期有效。
政策依据:《山东省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鲁商函〔2018〕8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雒晓晓,8314022
57.减费缓税,全面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滞报金和滞纳金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各进口企业
优惠内容: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无法在规定时间申报的,免征相应期限内的滞报金。
政策时间:2020年2月3日,结束时间另行公布。
政策依据:《关于防控疫情做好报关和纳税服务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18号)、《临沂海关关于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意见》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海关综合业务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刘英霞,7015522
二、金融政策
5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
优惠内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积极争取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政策,也可向银行机构提出展期或续贷申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将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辖区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有条件的企业可积极对接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拓宽融资渠道。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做好基金相关工作的通知》(鲁金监函﹝2020﹞160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方案》(临政办字〔2020〕5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玉敏,8727020
59.降低信贷融资成本
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银行机构将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 个百分点。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 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玉敏,8727020
60.降低小额贷款利率和民间资本投资收益率
享受主体:小微企业等
优惠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加大对防疫物资生产、流通、运输等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遇到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资金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投资收益率),压降企业融资成本。疫情期间新增贷款(投资)业务,原则上国有控股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原有贷款利率、投资收益率水平上下浮5%-10%。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鲁金监字﹝2020﹞37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玉敏,8727020
61.降低企业担保费率
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市融资担保集团放宽审批条件,为企业提供续保,费率按照1.2%到1.5%收取;对300 万元以下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并降低担保收费。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方案》(临政办字〔2020〕5号)、临沂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的通知》(临担保﹝2020﹞19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玉敏,8727020
62.发挥典当行融资便利优势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当户
优惠内容:鼓励典当行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简化放贷手续,提高放款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当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对有续当要求的当户,可先行受理续当。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在原有综合费率基础上,酌情下调1‰-5‰的费率。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鲁金监字﹝2020﹞37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玉敏,8727020
63.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市应急转贷基金对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 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由原来的每日0.08%降低至0.06%。县区尚未成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将尽快研究设立。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方案》(临政办字〔2020〕5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玉敏,8727020
64.加大银企对接力度
享受主体:规模以上重点工业企业等
优惠内容:省、市明确要求,银行机构要主动对接规模以上重点工业企业,于2 月底前完成融资需求对接工作,3 月底前完成符合银行信贷政策企业的授信审批程序。上述企业可做好相应的联系对接和融资申请工作。各类企业均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的山东省融资服务平台将融资需求推送给各银行机构。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 号),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临金监字﹝2020﹞3号),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临沂市发改委、临沂市工信局、临沂市交通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复工生产和项目开工建设的通知》(临金监字﹝2020﹞5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玉敏,8727020
65.优化基本金融服务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各金融机构将引导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APP,采取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方式办理金融业务,确保基本金融服务畅通。对中小企业的审批事项,有关金融机构将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十条措施》(临政字〔2020〕12 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玉敏,8727020
66.强化保险保障功能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涉农主体
优惠内容:保险机构将主动对接了解企业的保险需求,通过企财险、货运险、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意外健康险等险种为企业恢复生产、安全运行提供充足的人员、财产保障,切实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稳定器作用。保险机构将适当降低费率,扩大保险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制定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落实好蔬菜、水果等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省财政按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总额的50%-60%给予奖补,单一险种省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2019年44个补贴险种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特色补贴险种,力争3年实现“一县一品”。实施能繁母猪保险提高保障水平政策,开展农业大灾、小麦全成本及“保险+期货”等保险创新试点扩面,促进我省农业保险由产量险向收入险转变。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关于深化金融“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7号),山东银保监局《关于银行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助力打赢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鲁银保监发﹝2020﹞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方案》(临政办字〔2020〕5号),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临金监字〔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玉敏,8727020
67.完善市场化纾困机制
享受主体:民营企业
优惠内容:重点支持发展方向好、依法守信经营、债务负担重的民营企业实施债转股,对落地项目分别给予实施机构、民营企业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可将不超过50%的比例用于奖励工作团队。发挥好100亿元规模的纾困基金对困难民营企业的纾困作用。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关于深化金融“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7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玉敏,8727020
68.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
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玉敏,8727020
69.进一步提高外汇服务水平
享受主体:外资企业等
优惠内容:深化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全面实施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等9项创新业务试点。取消或放宽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等4项限制措施,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等3项试点工作,实施12项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清理整合20类外汇账户,便利企业合规办理外汇业务。深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改革,扩大货物贸易便利化试点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业务规模。2020年年底前,在全省全面实现外汇业务全流程网上申请和办理。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关于深化金融“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7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玉敏,8727020
70.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
享受主体:小微企业等
优惠内容:银行机构将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对标全国最优水平,即自提出贷款申请起至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平均办理环节不超过4个、办理时间不超过11天、申请材料不超过10件,进一步提升我省银行机构信贷办理效率。组织融资担保机构简化客户审核材料,鼓励银行与合作担保机构建立客户资料共享机制,能共享的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能线上提供的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关于深化金融“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7号)、山东银保监局《关于银行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助力打赢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鲁银保监发﹝2020﹞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方案》(临政办字〔2020〕5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玉敏,8727020
71.完善抵质押贷款管理、合理设置抵押担保条件
享受主体:民营企业
优惠内容:进一步完善股权、机器设备、生物资产等抵质押物贷款管理办法,扩大抵质押物范围。银行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对生产经营正常、没有明显波动的企业,不得提出抵押担保追加的不合理要求。银行机构要重视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关于深化金融“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7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玉敏,8727020
72.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
享受主体:各类企业
优惠内容:引导银行机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制度及激励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开设知识产权交易板块,促进全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累放户数和金额逐年合理增长。推广专利权“政银保”融资服务模式,2020年,出台知识产权质押保险融资实施细则,在试点基础上全面实施。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关于深化金融“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7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玉敏,8727020
73.完善供应链金融发展机制
享受主体:各类企业
优惠内容:扩大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用,引导更多供应链核心企业、银行机构接入平台,2020年,平台要增加核心企业150户以上,新增融资笔数4000笔以上(同比增长20%以上),新增融资额1600亿元以上(增长10%以上)。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和查询工作,2020年,启动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抵押登记纳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鼓励各地对参与供应链融资成效明显的核心企业在政府采购、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政府采购部门和有关国有企业应带头确认应付账款信息。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关于深化金融“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7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玉敏,8727020
74.强化监管政策支持引导
享受主体:银行机构
优惠内容:通过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低成本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银行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确保专款专用,首先满足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监管指引、窗口指导、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支持银行机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金融各项工作。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全力做好金融服务保障工作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济银发﹝2020﹞1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 号),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临沂银保监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做好贷款业务资金接续工作的指导意见》(临金监发﹝2020﹞6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玉敏,8727020
75.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
享受主体:银行机构
优惠内容:人民银行在前期已经设立3000亿元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的基础上,增加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5000亿元,同时,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2.5%。其中,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分别为1000亿元、3000亿元,再贴现额度1000亿元。2020年6月底前,对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不高于LPR加50个基点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允许等额申请再贷款资金。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2020年2月27日人民银行电视电话会议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玉敏,8727020
7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享受主体:银行机构
优惠内容:在疫情期间,银行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 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争取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的,在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的基础上,贷款最终形成损失的,市财政给予贷款本金10%的补偿。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 号),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4号临政字〔2020〕12号临政字〔2020〕14号临政办字〔2020〕5号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临财办发〔2020〕1号),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工信局、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临财工〔2020〕1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玉敏,8727020
77.实施无还本续贷奖励政策
享受主体:银行机构
优惠内容: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银行机构,省、市财政将给予奖励资金。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字﹝2019﹞259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 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玉敏,8727020
78.适度放宽优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
享受主体: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对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其融资余额可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的5倍。其中,通过银行、法人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方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标准化融资工具融入资金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倍,新增融资60%以上应用于支持防疫物资生产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恢复生产。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鲁金监字﹝2020﹞37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玉敏,8727020
79.调整优化部分监管指标
享受主体: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优惠内容:适当调整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分类评级指标,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为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的监管指标调整为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不超过净资产的5%且不超过1000万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短期财务性投资比例可放宽至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60%。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不受上述限制,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后,可适当放宽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鲁金监字﹝2020﹞37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玉敏,8727020
80.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管理
享受主体:融资担保企业
优惠内容: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政策性定位,回归担保主业。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差异化监管,降低或取消盈利指标考核,增加在保余额、担保倍数、担保户数等发展指标的考核权重。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银行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群体,应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逐步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市级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省级担保机构承担的比例。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关于深化金融“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7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玉敏,8727020
81.强化疫情防控企业融资保障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相关企业
优惠内容: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各自的白名单,研究制定“防疫类”信贷计划,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发相关产品,主动对接企业,优先满足信贷需求,在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最大限度下浮贷款利率,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下浮幅度力争不低于其同档次企业贷款平均利率0.5个百分点。要按照“特事特办、急审速批”原则,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力争1个工作日内完成授信审批和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续贷业务要力争在贷款到期当天办理完成,鼓励发放信用贷款。
政策时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影响期间 。
政策依据:《山东银保监局关于银行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助力打赢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鲁银保监发〔2020〕2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银保监分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陈翔宇,8138902
82.市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金融需求政策
享受主体: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重点工程
优惠内容:深入了解企业的现实困难,在新增融资、续贷安排、期限结构、服务效率等方面提供差异化、针对性支持,确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在企业复工复产前后主动对接,了解经营情况和融资需求,提供便捷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产生新资金需求的首贷客户,银行机构要做到能贷尽贷。对受疫情影响的存量客户,银行要专门制定国家疫情防控期间的续贷政策,贷款到期的要应续尽续,支持企业复工生产;对资金需求扩大的存量客户,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授信审批程序和风险缓释条件进行综合研判,最大限度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采取不强制要求额外增加新资料、不强制要求新增增信措施来快速满足企业需求。
政策时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影响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银保监局关于银行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助力打赢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鲁银保监发〔2020〕2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银保监分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陈翔宇,8138902
83.做好受困企业行业金融服务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农业经营、农产品加工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制定特殊的信贷政策,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分类施策予以纾困帮扶。
政策时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影响期间。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银保监分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陈翔宇,8138902
84.加大民生物资供应金融支持
享受主体:与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相关企业
优惠内容:提供优惠便捷的信贷供给。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要全力做好粮棉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的贷款投放。要继续做好涉及生产生活基本保障领域企业的融资支持工作,对煤电油气和粮油肉菜蛋等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各银行机构要保持存量融资稳定,原则上只增不减。
政策时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影响期间 。
政策依据:《山东银保监局关于银行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助力打赢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鲁银保监发〔2020〕2号)、《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鲁银保监办发〔2020〕14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银保监分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陈翔宇,8138902
85.缓解企业贷款到期偿还压力,全面做好资金接续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的存量企业、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
优惠内容: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做好受疫情影响的存量客户排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要制定针对性帮扶方案。在国家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贷款,支持银行机构根据企业受影响程度、复产情况及贷款状况等进行弹性掌握,视情况设立合理的还款宽限期。对于生产经营正常、因疫情延误复工、还款暂时困难的企业,要灵活运用循环贷款、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予以展期或续贷,稳定企业授信,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盲目进入不良或纳入征信系统,不启动起诉查封程序。对已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和联合授信债委会的企业,授信银行要加强集体研判,统一行动步调,不要擅自压退授信。对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的应付贷款利息,鼓励各银行机构按照最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点计算,力争下浮50BP以上。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延后计息、给予贷款减停息等方式,减轻企业还息压力。
政策时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影响期间 。
政策依据:《山东银保监局关于银行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助力打赢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鲁银保监发〔2020〕2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银保监分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陈翔宇,8138902
86.继续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
享受主体:普通农户和单个品种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亩(含)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优惠内容:普通农户农业保险基本保障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规模经营农户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
政策时间:长期有效。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字〔2020〕18号文件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6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韩来轩,8113023
87.支持地方开发特色保险产品
享受主体: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县区
优惠内容:省财政按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总额的50%-60%给予奖补支持。支持保险产品创新,将“保险+期货”等保险创新纳入奖补范围,选择有意愿的县开展整县制“保险+期货”试点,加快农业保险向收入保险转变。
政策时间:长期有效。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字〔2020〕18号文件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6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韩来轩,8113023
88.放开生猪目标价格指数保险试点范围
享受主体:有意愿开展生猪目标价格指数保险的市县
优惠内容:对有意愿开展的市县做到“应保尽保”,具体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8〕11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生猪目标价格保险条款的通知》(鲁价综发〔2017〕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按照种植、养殖及目标价格保险险种不同,分别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审核确认。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保费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至保险承保机构。各级财政补贴比例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9〕24号)文件执行
政策时间:长期有效。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鲁政办字〔2020〕18号文件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6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韩来轩,8113023
第三部分 就业稳岗政策
89.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
享受主体:参保企业
优惠内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
政策时间: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社保处基金征缴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赵永刚、董皓燊860072178.
90.阶段性减免社保费
享受主体:参保企业
优惠内容:(1)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山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鲁发电〔2020〕12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社保处基金征缴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赵永刚、董皓燊,8600721
91.缓缴社会保险费
享受主体:参保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1)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政策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社保处基金征缴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赵永刚、董皓燊,8600721
92.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享受主体:(1)参保的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
优惠内容:(1)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5.5%;对参保职工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
(2)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再延长1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政策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社保处失业保险科、基金管理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牟燕,8126626;李林,8312154
93.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享受主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优惠内容:2020年2月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政策时间:执行至新标准调整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落实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0〕2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社保处失业保险科、基金管理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牟燕,8126626;李林,8312154
94.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享受主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优惠内容:(1)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对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政策时间:长期,如上级出台新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政策时间:2016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3)对已纳入低保的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或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实施“低保渐退”政策,给予3—6个月的渐退期,实现稳定就业创业后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政策时间:长期。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社保处失业保险科、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牟燕, 8126626;李妍,7200923
95.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
优惠内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标准为2100元。
政策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人力资源办就业指导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姜开秋,8105120
96.一次性用工补贴
享受主体:(1)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由所在地负责。
(2)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的企业。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由所在地负责。
优惠内容:(1)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在春节期间开工生产,按在岗人数,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起一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和就业登记)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时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
政策依据:山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鲁发电〔2020〕1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人力资源办就业指导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姜开秋, 8105120
97.职业介绍补贴
享受主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优惠内容: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到本市复工复产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政策时间: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落实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0〕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人力资源办市场管理服务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庞仕国, 8600620
98.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主体: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和就业登记)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人力资源办就业指导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姜开秋,8105120
99.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主体:离校2年内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
优惠内容: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每人每月养老保险300元、医疗保险1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政策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人力资源办就业指导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姜开秋,8105120
100.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主体:就业见习单位
优惠内容: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房华 ,8609920
101.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
享受主体:(1)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公益岗位的单位;(2)就业困难人员。
优惠内容:(1)延长公益岗位政策享受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
(2)延长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享受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政策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落实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0〕2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人力资源办就业指导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姜开秋,8105120
102.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享受主体:享受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企业
优惠内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2月4日后到期的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政策时间:至2020年6月30日。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落实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0〕2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人力资源办就业指导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姜开秋,8105120
103.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享受主体: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
优惠内容:对疫情期间正常经营的就业扶贫车间,按照吸纳在劳动年龄内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力数量,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吸纳就业补助。补助时间从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6月30日。
政策时间: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6月30日。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人力资源办就业指导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姜开秋,8105120
104.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人力资源产业园运营补贴
享受主体:经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的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优惠内容: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和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中小微企业按工业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政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20〕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市人社局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市人力资源办市场管理服务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房华,8609920;李凌超,8612617;庞仕国,8600620
105.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主体:(1)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线上培训平台;(2)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
优惠内容:(1)线上培训平台培训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参加线上培训并考核合格,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20%给予线上平台培训补贴。
(2)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在疫情防控期间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就业重点群体,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政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暂定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落实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0〕21号)、《临沂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鲁人社字〔2020〕11号文件的通知》(临人社字〔2020〕11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人力资源办培训科、市人力资源办创业指导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徐勤龙,8126107;葛现斌,8056681
106.缓缴企业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用。
政策时间:自2020年2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政策依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5号);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个人账户与关系转移组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韩永峰、吴迪,8600775
107.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享受主体: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起,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将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恢复原缴费费率。
政策时间: 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9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个人账户与关系转移组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韩永峰、吴迪,8600775
108.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享受主体: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2020年2月至6月,按照国家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降低的费率减去2个百分点的差,进一步降低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缴费费率(即: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在降低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对我市各类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再次降低1个百分点)。
政策时间: 2020年2月至6月
政策依据: 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15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个人账户与关系转移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韩永峰、吴迪,8600775
109.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优先纳入人才工程和科技项目支持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
优惠内容:申报省、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对研发诊疗药物、创新防控技术及研发生产医疗器械耗材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人才及团队,可破格申报省级、市级人才工程和省、市科学技术奖励。
政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科技部 国科火字〔2020〕38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科技局法规科、资配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李振,7570021;陶园,7570023
110.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关心关爱政策
享受主体:疫情防治一线人员
优惠内容:(1)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治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对赴湖北参加疫情防治的人员,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所需费用由财政保障。
(2)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政策时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期间。
政策依据:《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办好十二件实事的通知》(鲁办电发〔2020〕40号)、《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刘建伟,8113030
111.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
享受主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1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刘自娟,8116715
112.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
优惠内容: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各分支机构申请缓缴。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时间: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
政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征管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杨骐安,8307287
113.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享受主体: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
优惠内容: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政策时间:长期。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 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刘岩,7200923
114.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享受主体: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的高校毕业生
优惠内容:引导社会工作相关部门及基层开发设置社会工作相关岗位,加大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学生的招聘力度。
政策时间:长期。
政策依据:《关于积极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 号、《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20〕3 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民政局慈善社工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鞠高峰,7200933
第四部分 行政审批服务政策
115.支持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政策
享受主体:生猪养殖企业(户)
优惠内容: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Ⅲ、Ⅳ级保护林地的宜林地,由养殖企业(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使用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省厅将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时间:长期。
政策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自然资办字〔2020〕1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涉农事务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杨萍,8770703
116.支持先行使用林地政策
享受主体:因疫情防控急需使用林地、重点建设项目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及时办理林地手续以及脱贫攻坚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优惠内容:对因疫情防控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和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建设项目目录的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因疫情原因无法办理林地手续的以及脱贫攻坚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可以根据需要先行使用林地。
政策时间: 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规〔2020〕1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涉农事务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杨萍,8770703
117.充装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延期政策
享受主体:行业企业主体
优惠内容:充装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以以信函、传真等方式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复查换证的机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政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告》(鲁市监通告〔2020〕13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李夫庆,8770829
118.特种设备充装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等政策优惠
享受主体:行业企业主体
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充装许可单位,鼓励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变更或延续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或者产品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项目,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申请人申请增加同剂型产品,生产工艺实质等同的保健食品,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政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告》(鲁市监通告〔2020〕13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杜青,8770813;李夫庆, 8770829
119.特种设备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计量类许可实地核查等现场鉴定评审政策
享受主体:行业企业主体
优惠内容:暂停特种设备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计量类许可实地核查等现场鉴定评审,已经受理申请或者新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现场评审、医疗器械领域紧急扩项的技术现场评审等,改由通过电子材料网上预审、延期评审、告知承诺(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确保相关工作质量。
政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告》(鲁市监通告〔2020〕13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王秀,8770823;李夫庆,8770829
120.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延长政策
享受主体: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
优惠内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可暂不换证,证书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政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内水路运输证件办理工作的公告》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刘烽杰,8770822
12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政策
享受主体: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1)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届时将开辟绿色通道,为医疗机构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2)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提交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2019年度评估报告,医疗机构可宽限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
政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20〕51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规划科、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陈闪闪,8770817;倪红娟,7206128
12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政策
享受主体: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
优惠内容:疫情防控期间,按照生态环境部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部署要求,对国家和各地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简称三类建设项目),临时性的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届时我局将开辟绿色通道,为三类建设项目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政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规划科、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与科技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陈闪闪,87708175;李健,7206111
123.消毒剂准许上市销售政策
享受主体:消毒剂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一是紧急上市的醇类消毒剂、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消毒剂、过氧乙酸消毒剂等,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含量合格后可上市销售使用。二是已备案上市的消毒剂,产品责任单位因扩大其生产规模而增加生产线、生产车间或生产地点的,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和pH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可上市销售使用。
政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
政策解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张晓磊,8773690
124.《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理政策
享受主体:所有外国人工作聘用单位
优惠内容: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全程网上办理,无需到现场提交纸质材料,新办理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通过邮递方式送达给用人单位。
政策时间: 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省科技厅《关于做好在鲁工作外国专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服务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张晓磊,8773690
125. 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期政策
享受主体: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优惠内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有效期统一顺延。各级住建部门审批的各类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31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政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省住建厅《关于统筹推进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落实解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工程许可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李艳刚,8773779
126.海事管理机构、船公司等证书期限顺延政策
享受主体:船舶、船员、船公司
优惠内容: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签(核)发的船舶、船员、船公司等相关证书,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且无法按期办理年检、审核或者换发的,可延期办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予行政处罚
政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船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3号)
落实解读单位::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刘烽杰,8770822
127.加强审慎异常名录(状态)管理
享受主体: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暂不列入异常名录;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原则上实行即时受理、即时审查,材料齐全、符合移出条件的,及时做出移出决定;对因地址失联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交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的,即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暂不进行实地核查。
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至2020年底。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户,暂不标记经营异常状态。
政策时间: 2月17日开始执行,截止时间: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十三条措施》(鲁市监综字〔2020〕45号)《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个体户复工复产的意见》第5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张玉刚,5977782
128.商标续展及相关商标事务
享受主体:企业法人或有主体资格证明的自然人。
优惠内容:(1)当事人因疫情未能在宽展期限内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 2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
(2)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政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0号公告《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临沂商标受理窗口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刘慧,8771913
129.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先行使用土地
享受主体: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用地单位
优惠内容:对于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同时,要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
政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15)
政策解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组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赵明亮,8729065
130.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矿业权人
优惠内容:自然资源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在 2020 年 1 月 24 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矿业权人可以在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到期后 3个月内,提出延续、保留等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或提交补正材料。
政策时间: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在2020 年1月24 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3个月内。
政策依据:《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有关事项的函》
政策解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保护组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胡传合,8729075
131.矿业权人公示信息填报期限延长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矿业权人
优惠内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填报期限延长至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一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填报公示仍有困难的矿业权人,可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受疫情影响逾期填报公示信息的矿业权,其相关记录不纳入信用记录。
政策时间: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一个月。
政策依据:《关于延长 2020 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填报期限等事项的函》
政策解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保护组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胡传合,8729075
13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矿业权人
优惠内容:如需办理自然资源部事权范围内的评审备案,非油气矿产资源评审备案申报材料可以邮寄或快递方式送审,油气矿产资源评审备案申报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审。疫情防控期间,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方式由会议评审改为函审,原复核会议同期改为书面复核。原需现场核实调查的,矿业权人可先进行储量评审备案申报,疫情结束后优先快速安排。
政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事项的函
政策解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保护组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胡传合,8729075
133.暂时取消用地审查中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等户外工作要求
享受主体:实施用地报批的项目
优惠内容:疫情防控期间暂时取消用地审查中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等户外工作要求,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专家论证意见可采取灵活做法,通过书面咨询、电话沟通、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暂停永久基本农田及储备区户外核实,可采取最新卫星遥感影像和三调初步成果比对方式进行内业核查。
政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2号)
政策解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保护组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刘洋,8729073
134.降低取得用地单位土地违约风险
享受主体:取得土地的用地单位
优惠内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价款和交付土地的,不纳入违约行为,不收取滞纳金和违约金。受让人可以向出让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付土地价款,疫情解除后及时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价款缴付方式和期限,交地时间相应顺延。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 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政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2号)
政策解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组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沈庆国 ,8729070
135.加快土地、规划、登记发证手续办理
享受主体:办理手续的单位、个人
优惠内容:对疫情防控相关项目办理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的,坚持特事特办原则,综合运用线上线下审批方式,开通“绿色通道”,实施“容缺受理”,对符合要求的以最快速度许可。
倡导办事企业和群众通过“全程网办”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对于急需资金开工复工的企业办理抵押贷款的,通过“预约办”“网上办”等方式,实行精准服务,加快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登记业务,一律实行特事特办、即时受理,并以最短时间办结发证。
开辟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审查审批绿色通道。新建疫情防控医疗卫生设施的,项目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和我局审查同意后,可以先行建设;新建疫情防控医药用品,医疗器械生产及疫情防控项目相关配套市政设施的,在符合标准规范、保障安全前提下,可以先行建设。疫情消除后,经评估符合要求的,予以补办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现有建筑改建或改造为疫情防控卫生设施的,无需进行规划审查、审批。
全力保障建设项目落地开工建设。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主动作为,实行容缺受理,通过预约办、帮代办、网上办和快速办等措施,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实体经济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加快谋划筹备新建设项目。加快国际生态城片区、高铁片区、北城二期等重点区域的规划编制,形成集聚效应。主动对接各区和项目单位,提前谋划供地方案,科学配置民生设施,保障项目尽早落地。
实行不动产登记网上办理。除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以外的其他抵押登记业务,均可在与我局合作的各家银行办理手续时,通过“不动产抵押登记集成网办”端口一并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实现网上不见面办理。在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临沂站)试运行不动产网上登记中心,实现预告登记、一手房办证、二手房过户、注销登记、换证等业务网上申请、网上预审、网上查询、网上核验等功能,并逐步覆盖各类登记业务。
简化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设立“疫情防控服务专窗”,凡是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业务,实行专窗专人办理,即来即办,即办即结。对于紧急、特殊登记事项,通过预约等方式定时定点提速办理,满足申请人的登记需求。
政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2号)、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土地要素保障和规划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临自然资规发〔2020〕4号)
政策解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组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沈庆国,8729030
136.加强测绘服务保障
享受主体:申请测绘服务的单位、个人
优惠内容:疫情防控期间,测绘作业证注册到期的,可以在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进行注册;亟需从事测绘任务无测绘作业证的,可先电话报备,待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进行申领。测绘资质单位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由2月底延长到3月底。省自然资源厅统筹获取省市遥感影像,全力保障各部门影像需求,涉及保障疫情防控测绘项目优先安排质检。注册测绘师证章、测绘作业证统一邮寄。充分发挥“天地图山东”的快速联动更新机制,及时更新山东省疫情地理信息分析系统的相关数据,为疫情研判和疫情过后的时空大数据深度分析提供服务。
对急需测绘成果的重点项目,在数据资料完整的情况下24小时内出具测绘成果。紧急项目测绘费用可在疫情结束后进行补缴。
政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2号)、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土地要素保障和规划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临自然资规发〔2020〕4号)
政策解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测绘组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杜家兴,8729095
137.简化企业通关手续政策
享受主体:各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简化企业通关手续,为出口型企业提供便利服务,千方百计稳定农产品出口。
政策时间:长期。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8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海关综合业务科
策解读人及电话:刘英霞,7015522
138.简化进出口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
享受主体:进出口收发货人,AEO认证企业
优惠内容:企管各项业务实行“零接触咨询”,公开疫情期间服务热线、启动微信、邮箱咨询服务,改“面对面”交流为“屏对屏”沟通;实行“零接触申报”,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食品、竹木草等相关特定资质企业备案业务全部实行网上申报,对确须纸质材料申报的,允许通过邮件、邮箱等形式投递材料,支持通过微信视频、网络传送等形式“无接触”办理业务。疫情期间,根据总署、总关不断更新的工作指引,及时明确企管各项工作要求,简化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手续,快速办理注册、变更、注销业务;简化办理因疫情期间备案过期企业的重新备案,以远程视频连线实施现场评审,并第一时间反馈评审结果和工作流程。
政策时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政策依据:企管函〔2020〕5号《海关总署企管司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下企业管理和稽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海关企业管理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孙龙,7015531
139.加工贸易手(账)册超期核销延期办理政策
享受主体:加工贸易企业
优惠内容:加工贸易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手(账)册超期核销的,或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海关工作人员凭企业说明予以延期。
政策时间:2020年3月6日至疫情结束
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印发<于统筹做好口岸疫情防控和通关便利化工作措施清单>通知》(署综发〔2020〕47 号)
政策解读单位:临沂海关保税监管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段浩,7015556
140.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延续政策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但因疫情原因无法办理换证手续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优惠内容:疫情防控期间,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满,但因疫情原因无法办理换证手续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允许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后45天。其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对未按时更换从业资格证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施处罚。
政策时间:疫情期间至疫情结束后45天。疫情结束45天后,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延续政策自行停止。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12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张玉建,7877050
141.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周期延续政策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期间,年审时间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的道路运输车辆。
优惠内容: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疫情期间,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不对未开展技术等级评定、车辆年审逾期或到期未审验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处罚。
政策时间:疫情期间至疫情结束后45天。疫情结束后,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制度恢复到原政策制度执行。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59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张玉建,7877050
142.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许可证件延续政策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时办理许可证件换发手续的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时办理许可证件换发手续的,允许相关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的许可证件有效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解除后45天。其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对未按时履行许可证件换发手续的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实施处罚。
政策时间:疫情期间至疫情解除后45天。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许可证件管理工作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18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张玉建,7877050
第五部分 降低运营成本政策
143.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享受主体: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优惠内容: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 95%结算。
政策时间: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山东省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 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黄相忠,8727889
144.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
优惠内容:(1)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电价政策,重点减免两部制电力用户容(需)量电费支持,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们按实计取。
(2)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不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 3 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 15 天”、“提前 5 个工作日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用电”等条件限制。对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由电网企业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3)疫情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 105%以上部分按实计收电费,暂停执行“超过 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的电价政策。
政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 号)、山东省发改委《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93 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黄相忠,8727889
145.欠费不停供措施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1)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2)对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 “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 项费用.各市可根据当地承受能力研究制定支持政策,降低企业 用水、用气负担。
(3)允许企业门店阶段性报停取暖费并返还停暖期间费用. 取消 “暂停用电不得少于15天”等限制,实行 “先办理,后补 材料服务”,随时根据企业需求及时受理.对需要办理暂停、减 容、恢复等用电业务,取消 “5个工作日申请”等限制,当日受理,次日办结 (含节假日)。
政策时间: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落实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0〕14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市住建局公用事业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黄相忠,8727889;王尊,8051919
146.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享受主体: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包括所有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等。
优惠内容: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政策时间: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62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闵旭东,7877050.
147.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它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
享受主体: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对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它公有房产的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房租;经营确有困难的,可减半收取4至6月份租金。
政策时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5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财政局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蔡学之,8113017
第六部分 其他惠企利民政策
148.降低企业信用风险
享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受疫情影响,企业有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可由市贸促会报请省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政策时间:受疫情影响期间。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外资企业复工复产和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7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发改委财贸流通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朱崇琳,8727815
149.协助旅游企业复工营业
享受主体: 全市受到新型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旅游企业(含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简称“旅游企业”)
优惠内容:鼓励旅游企业在疫情期间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改造升级,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规划、施工许可等政策支持。企业有疫情防控物资需求的,相关部门要协助企业联系购买渠道,确保物资保障及时到位。要协助企业做好疫情过后复工营业相关工作,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流程、特事特办,确保企业快速复工营业。
政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10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高超,8726738
150.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
享受主体:涉及新型肺炎防控的药品和医用品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纳入保障类应急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期间免于停限产。
政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差异化应急管控防止“一刀切“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9〕387)、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十条措施》( 临政字〔2020〕12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侯明,7206161
151.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项目落地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地项目
优惠内容:对于省市县分别储备并公布的部分重点建设项目,为确保疫情防控项目和省重大项目、强弱项补短板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项目及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卫生、乡村振兴、扶贫等社会民生项目落地,市县适当预支部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急需落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预支数量控制在2019年省下达各市县计划总量的50%以内。市县全年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以省核定下达数为准。
政策时间:2020年全年。
政策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0年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6 号)、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土地要素保障和规划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临自然资规发〔2020〕4号)
政策解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组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赵明亮,8729065
152.对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用地可以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先行使用生态保护红线
享受主体:符合疫情防控等有关条件的用地项目
优惠内容:科学合理安排应急疫情防控项目选址,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对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及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用地,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规划的可以调整规划;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可先行使用,结合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工作予以调整。
政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
政策依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2号)
政策解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空间规划组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王伟,8729056
153.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会展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
享受主体:全市受疫情防控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会展企业
优惠内容:减免场馆租金、免费提供法律支持、开展行业技能培训、积极提供帮扶服务。
政策时间:2020年。
政策依据:市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消费与市场运行工作组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会展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四项措施》的通知
政策解读单位: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会展服务科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朱鹏冲,3123009
154.建立生态环保“两个清单”,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
享受主体:企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1)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开展建设项目环评豁免管理和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一是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是环评告知承诺制。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多个领域。
(2)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一是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二是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利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及时提醒复工复产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三是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
政策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
政策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
政策解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与科技科、市环境监察支队
政策解读人及电话:宋欣欣,72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