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发改能源〔2022〕317号
各县(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县区供电公司(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街道):
为加快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报装申请服务,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0〕12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沂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临发改能源〔2021〕242号)等政策文件,现就进一步规范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公司直供居民小区
(一)明确服务范围
临沂市已实现供电公司“一户一表”接收管理的小区内,居民住户报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且车位为独立产权或拥有1年及以上合法使用权。
(二)简化报装资料
居民住户申请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时,仅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客户本人办理的,无需提供实体身份证明,通过调用电子身份信息实现“无证明”报装。委托他人办理业务时,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等),经办人无需提供实体身份证明,也可通过调用电子身份信息实现“无证明”报装。
2.车位产权证明:已取得固定车位不动产登记证的,无需提供实体证件,通过调用电子证件信息实现“无证明”报装。其他情况需提供车位买卖合同、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中的任意一项,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村居出具一年及以上车位使用证明。小区无物业服务企业但车位实际由业委会、社区、街道管理的,由实际管理单位负责出具一年及以上车位使用证明。
3.电动汽车拥有证明:已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无需提供实体证件,通过调用电子证件信息实现“无证明”报装。其他情况需提供购车发票、购车合同、购车意向书、车辆登记证明、车辆完税证明等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项。
小区居民备齐上述材料后,无需再找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街道)开具“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登记证明”,即可向属地供电公司申请报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
注:上述表述中,申请人原则上应是车辆所有权人且与车位产权人(使用人)保持一致。
若申请人为车位产权人(使用人),但非车辆拥有主体,还需提供关系证明或车辆产权人签字确认的关系说明。
若申请人非车位产权人(使用人),还需提供车位产权人(使用人)许可证明材料。
(三)及时勘查装表
供电公司受理报装申请后,应与申请人预约现场勘查时间。供电公司人员现场勘查时,应先将申请人报装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街道),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街道)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图纸和资料,向供电公司人员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和隐蔽电源管线走向等,供电公司人员根据现场勘查结果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现场具备直接安装电能表条件。经供电公司人员现场勘查,现场具备直接安装电能表条件的,供电公司人员现场拍摄报装车位环境照片留存备案,3个工作日内完成表前线及表计安装,同时向申请人提出表后线敷设路径等相关建议。
2.现场不具备直接安装电能表条件。经供电公司人员现场勘查,现场不具备直接安装电能表条件的,供电公司及时组织改造工程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街道)应全力配合,不得以影响安全、环境美观等理由阻挠供电公司改造施工。表箱安装位置、表前线敷设路径需征求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街道)意见,施工过程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街道)监督。
(四)规范表后工程实施
申请人应自行委托表后线敷设及充电桩安装单位,并与委托的安装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街道)共同签署《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受委托的安装单位持承诺书即可进驻小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街道)应当协调配合进行表后工程施工,并加强现场检查管理,督促各方严格履行承诺书约定的义务。在完成表后线敷设及充电桩安装后,供电公司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表后线接入表计。
二、非供电公司直供居民小区
(一)规范安装流程。对非供电公司直供的既有居民小区,小区内具备独立车位产权(含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车位)的业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沂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临发改能源〔2021〕242号)文件要求办理自用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事宜。
(二)创新充电模式。对车位无独立产权、车位无合法固定使用权以及不具备安装居民个人充电桩条件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街道)可根据居民实际充电需求,经征求业主意见后,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放区域,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安装公共充电桩,满足小区居民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三、相关要求
1.对居民小区内居民提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需求,各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街道)应主动积极配合,在无相关部门单位书面认定意见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街道)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
2.对不积极配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街道)由住建局等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约谈;拒不配合的,由住建局等政府相关部门采取进一步措施惩处,确保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3.前期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居民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承诺书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临沂供电公司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居民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安装承诺书
甲方(充电设施产权人):
住址:
乙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
住所地:
丙方(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社区、街道):
住所地:
甲方购买了一辆 (品牌、型号)新能源电动汽车,现需在甲方通过 方式取得车位所有权(使用权)的 小区号停车位安装式充电桩一台。为了顺利完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保障安装后使用安全及明确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三方当事人共同作出如下承诺:
一、甲方承诺
1.充电设施的所有人是甲方,甲方为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若因充电设施的使用或其他情况给他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有其他责任人,甲方应先赔偿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鼓励、建议甲方购买相关商业保险,规避潜在风险,已购买保险的,甲方与保险公司应按照签订的赔偿条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保证充电设施产品符合《NB/T33002-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等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购买、使用的材料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由资质企业安装施工。
3.甲方应委托具有承装(修、试)资质的电力施工企业进行表后线路敷设、安装充电设施。施工前,甲方同意将供电公司关于表后线敷设路径等相关建议报丙方备存,表后线敷设路径、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征得丙方同意,施工时,负责监督乙方安全施工。
4.充电设施建设按有关规定到供电公司办理低压业扩报装手续。充电设施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后甲方才能开始使用。
5.甲方应密切关注充电设施的运行情况,对充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手写承诺书。
6.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按约定提前终止,或者甲方不再需要使用充电设施时,甲方保证及时拆除充电设施。如充电设施需拆除或者迁移位置,甲方须到供电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聘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操作,并监督安全施工。充电设施拆除或者迁移位置的费用由承担。
7.在充电设施安装或者拆除、迁移位置时,丙方有权核查乙方的施工资质,并监督乙方安全施工。如发现安全隐患,丙方有权责令甲方和乙方进行整改。
8.充电设施的安装设置需符合消防、电力等相关安全标准,如相关政府部门认为充电桩不利于本小区的整体安全,或发现充电设施出现安全隐患时,甲方承诺及时移除。
二、乙方承诺
1.乙方在施工前,应提供承装(修、试)资质证明及施工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高、低压电工作业),并向丙方留存报备。充电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地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充电设备安装安全等相关规定,参照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指南,并服从丙方的施工管理要求,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文明施工。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自备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安装所需要的设备、工具、材料、安全劳动用品等,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品及安全标准。
3.乙方在施工中注意保护原有设施及环境,如有污染、损坏应恢复至原有标准。
4.在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乙方及时清理并清运。
5.因乙方安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导致的安全问题,乙方同意承担相关责任。
三、丙方承诺
1.施工前,丙方应检查乙方的施工资质及施工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高、低压电工作业),乙方无法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的,丙方有权拒绝乙方现场施工。施工时,丙方应积极配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和资料或现场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隐蔽电源管线的走向,指定专人配合勘察现场、施工建设、办理用电变更等手续。
2.丙方在无相关部门书面认定意见的情况下,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
3.对在充电设施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丙方积极配合并在能力范围内协助甲方和乙方予以解决。
甲方(签字): 日期: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日期: 年月日
丙方(公章): 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