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公管办〔2023〕3号
各县区、开发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市有关部门、单位,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
为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减免投标保证金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鲁发改公管〔2023〕351号)、《临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办字〔2023〕13号)要求,现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临沂市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工作措施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单位在参与招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供信用承诺后,免缴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免收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条款。
获得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应提交《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并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免除违法、违规、缔约责任。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将保证金减免情况纳入监管范围,督促指导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落实保证金减免政策,对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及时查处。
三、其他要求
请各县区、开发区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
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章)
2023年7月25日
附件
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
(参考格式)
致: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我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被评为(信用评价等级或分数)企业,自愿遵守招标文件要求,自愿通过提供承诺方式,享受全部免缴投标保证金待遇。
2.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提供虚假或伪造信用评价,或者出现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行为,我单位愿意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诺单位(盖单):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