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发改能源〔2023〕3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和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加快构建全市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目标
按照“覆盖广泛、布局合理、智能高效、安全共享”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多措并举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到2025年,全市电动汽车公共、居民个人充电基础设施分别达到1.47万台和8万台,主城区优化充电布局,提升公共快充桩比例,打造“十分钟快充圈”,县城城区充电服务平均半径达到3公里以内,乡镇实现公共充电站全覆盖,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力争达到1千台,基本建成快慢互补、智能开放,安全可靠、经济便捷,标准规范、监管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方案。市直各责任部门单位要合力抓好《临沂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专项规划》贯彻执行,按照“加密布局扩总量、快充为主优结构、延伸乡镇补短板”的总体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各类工程项目配建要求,指导县区优化提升本地规划布局。各县区、开发区要科学测算新能源汽车发展规模和公共领域充电需求,深入调研可用于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场与存量土地资源,编制本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明确充电场站布局规模、建设时序、停车和用地需求、充电容量等任务目标,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均衡布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二)提升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加强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战略合作,按照市场化运作、项目化推进、信息化管理原则,以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以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在企事业单位、商业圈、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建设或改造直流快充桩,有序替代原有交流慢充桩,构建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网络。新建的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大中型社会公共停车场、文化旅游场所停车场,建有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15%,其中建有快充桩的停车位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10%。新建物流园区建有快充桩的停车位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10%,配建比例纳入综合验收。市内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按需配建充电设施,4A级以上景区应当合理设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区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公共停车位总数15%的比例加快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鼓励错时开放共享。
(三)推进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全省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全面优化建设管理程序,确保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可装尽装、应建尽建。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停车位直接配建充电桩比例2023年不低于停车位30%、2024年不低于停车位35%、2025年不低于停车位40%。电网企业直供既有居住区固定车位全面推进实施“个人充电桩报装一件事”,推广“无证明”极简报装模式,提升群众办电便利度。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摸排,对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且由电网企业直供的既有居住区固定车位,按照“单户报装、一次建设”的原则,以防火分区为单位设置集中表箱,电网企业建设表箱及以上供配电设施,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功率不超过7千瓦。对供电、消防等暂不具备条件的,优先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具备运营或维护资质的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建管并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对暂无安装条件的居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补齐充电、供电设施短板,统筹场地条件、供电能力、消防要求等实际情况,“一区一策”制定改造方案,提高老旧小区1.5公里范围内充电设施数量,提升居民充电服务能力。推广智能有序充电模式,因地制宜建立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机制。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落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
(四)加快推进专用领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换电重卡、新能源物流车辆等绿色运输装备推广应用力度,围绕示范场景和示范线路,在物流枢纽、配送场站、末端配送站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科学布局建设专用充换电设施,助力我市打造全国新能源商用车基地。推进具备条件的公交、客运场站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探索在有条件的公交临时停靠点配建快速充电弓,鼓励公交、客运充电站点采取空闲共享、错时共享方式对外提供公共充电服务。加快推进环卫、邮政、出租车、机场通勤等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建设,优先在单位自有停车场建设充电站点,并对外开放公共充电服务,与城市公共充电设施高效互补。
(五)加快推进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服务新能源汽车下乡有关要求,积极推动在县城城区建设公共直流快充桩,优先在城乡结合部、乡镇驻地、异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振兴示范片区、乡村旅游重点村、和美乡村等区域开展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2024年底,有条件的乡村旅游重点村全部建设充电桩,2025年,实现充电桩“乡乡全覆盖”,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力争达到1千台。积极支持先进县、乡镇申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示范县和示范乡镇,并争取省级配套政策支持。统筹衔接乡村级充电网络和输配电网建设,改造提升农村配电网,综合考虑国省干道沿线乡镇和交通枢纽等区域高压、大功率充电服务需求,以及其他公共区域、居民小区、城郊地区待建充电基础设施区域的现有供电设施供电能力,补齐配电网发展短板,加快大电网延伸覆盖,合理预留大功率充电基础设施接入条件,保障安全可靠接入,提高农村电网支撑保障能力。2023-2025年,新建公共充电站配套配电变压器容量年均增长16%,合计新增6万千伏安;居民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容量合计新增7万千伏安。
(六)推进道路沿线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在国省道沿线城乡客运站点、服务站、驿站、停车点、加油站等区域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的快充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全部为快充桩。严格执行全省交通出行保障机制,提高节假日期间充电服务保障,在预测流量较大的高速服务区适当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满足高峰时段充电需求,提高补能效率。
(七)创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化运作”的原则,推动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营”,鼓励有条件的运营企业,优化整合充电基础设施资源,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合理化布局、规范化运营、高效化利用,鼓励企业提升管理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扩大运营规模。
(八)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智能网联水平。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全面接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新建充电站投运后全部接入,已建成充电站应接尽接、能接尽接,引导居住区“统建统服”充电基础设施有序接入,鼓励居民充电基础设施自愿接入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用,更好满足电动汽车找桩充电等使用需求。到2025年,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含公用、专用)接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比例不低于98%,切实提高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网联水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依托平台数据支撑,健全运维服务体系,下沉运维服务网络,加强设施运营维护管理,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依法开展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强化与便民出行服务平台、商业导航地图互联互通,实现车、桩、人、路等数据高效交互。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用地保障。各居住区、单位停车场(位)及单位场地红线划定停车位建设充电站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在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项目道路刨掘、树木迁移等方面简化事项办理流程,实行许可并联、限时办理;对充电站结合社会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允许免于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对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站,参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对农村地区新建扩建变电站、配套电网线路走廊等,给予用地重点保障。
(二)加大政策支持。深入研究中央专项财政补贴资金、专项债券、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有针对性的策划申报符合要求的优质项目,力争更多政策性资金向我市倾斜。积极支持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和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拓展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渠道。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并充电不超过4小时(含4小时),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鼓励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提供充电服务实时停车优惠。
(三)降低用电成本。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价格政策,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落实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2023年9-12月由之前的“高峰、低谷”调整为“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深谷时段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333元、实际执行0.222元。自2024年1月1日起,除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外,根据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确定的其他峰谷各时段价格执行,并根据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布。
(四)优化电力服务。协调推进电网规划与充电设施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改造升级供电能力不足的配电网,新建城市区域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对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力接入服务。
(五)鼓励创新应用。推广应用智能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应采用智能设施,推动既有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鼓励建设集光伏发电、储能、充电和电池检测于一体的“光储充检”示范项目,促进充电网、微电网、储能网融合应用。
(六)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展充电设施的设计、安装、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加强充电设施及站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完善定期巡检记录及安全档案,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鼓励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充电设施个人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当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责任部门紧密配合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机制,统筹推进全市构建高质量充电体系工作,协调解决推进中的困难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直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及任务分工,结合自身工作职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认真抓好相关工作任务落实。各相关政策责任部门要同步出台实施细则,抓好政策落地,并根据国家、省政策安排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各县区、开发区承担统筹推进构建高质量充电体系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确定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和政策落地。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行业相关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等要加大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发展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的重要意义、国家及省内发展成就、先进技术及发展趋势。引导群众增强对电动汽车的认同感,促进社会各方关心、支持、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调度督导。各责任部门加强对口业务指导及工作调度督导,逐年分解下达建设目标任务,定期开展实施成效评估,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确保实现预期目标,有力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充分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2023-2025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
2.责任落实分工表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临沂市文化和旅游局
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临沂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大数据局 中共临沂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
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临沂市邮政管理局临沂监管分局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临沂供电公司
2023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