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1857656/fgw/2024-0000099  发布机构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4-04-24
 文  号  临信用办〔2024〕1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4-24   作者: 点击数:  

临信用办〔2024〕1号


各县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临沂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4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推进我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用积分是依据在临沂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个人信用信息,按照设定的计算标准和数据模型,计算得出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分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及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

第四条临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牵头负责我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价和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个人信用积分的计算、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个人信用积分的评定和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动态管理、可追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个人信用信息构成及数据归集

第六条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婚姻状况等)、个人工作情况(职业资格、执业许可等)等身份识别信息与职业信息,以及其它反映个人基本社会状况的有关信息。

(二)失信信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个人失信信息。

(三)其他信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表彰、奖励等信息;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七条相关认定部门(单位)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三章  个人信用积分评价与等级评定

第八条个人信用积分评价采用千分制,默认初始得分为1000分,计算方法为指标加减法。

第九条个人信用积分从高到低设立8个等级,分别为信用模范、信用标兵、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中等、信用不足、信用较差、信用极差,等级对应如下:

序号

信用等级

信用级别名称

最低信用分

最高信用分

1

S

信用模范

1201

-

2

AAA

信用标兵

1101

1200

3

AA

信用优秀

1051

1100

4

A

信用良好

1001

1050

5

B

信用中等

1000

1000

6

C

信用不足

901

999

7

D

信用较差

501

900

8

T

信用极差

-

500

第十条对个人良好信息加分,根据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荣誉信息分别予以赋分。

第十一条对个人失信信息扣分,根据主管部门认定的失信程度进行扣分处理。

第十二条信用积分计算原则:

(一)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同属于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或同属于单减分信息项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计分;

(二)同一事项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三)其它应加分或应减分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分数;

(四)凡属加分、减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第十三条信用等级评价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定级方式。指标得分是按照社会成员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予以加分、减分。

第十四条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信息有效时限:

(一)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判定有效期,列为一般失信的有效期为一年,列为特定领域失信信息的有效期为二年,列为严重失信的有效期为五年;

(二)其他信息中表彰、奖励等信息有效期,加分信息属区县级表彰奖励及相当的,评价有效期为一年;加分信息属地市级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二年;加分信息属省级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三年;加分信息属国家级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五年;其它加分信息有效期均为二年;

(三)不良信息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持续扣分,截至违规、违法行为终了之日(有效期低于第一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有效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个人信用积分查询及应用

第十五条个人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山东临沂)”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经过实名认证后查询个人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我市县级及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可查询验证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坚持激励导向,提升服务效能。

第十七条在旅游、医疗、教育、金融、文化娱乐、公共交通、公共服务、行政服务、工程招投标等场景领域,根据个人信用积分高低,为市民生活提供不同的消费信用折扣和便利服务。

第五章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鼓励个人通过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用提升个人信用积分的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第十九条个人认为个人信用积分或信用等级有错误的,有权向市信用办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条市信用办收到异议,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一)经核查,确认个人信用积分或等级确有错误,市信用办应当予以更正;

(二)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一条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不得披露;异议信息处理期限内,该信息暂不披露和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个人信用积分应用场景,坚持“依法依规、守信激励”基本原则。

第二十三条市信用办根据本办法制定个人信用积分标准体系,原则上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调整修订一次。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解释权归市信用办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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