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临沂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临沂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信用办〔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国务院办公室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为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推进我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优良信用环境,市信用办经研究决定出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个人信用信息构成及数据归集
(1)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三类。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婚姻状况等)、个人工作情况(职业资格、执业许可等)等身份识别信息与职业信息,以及其它反映个人基本社会状况的有关信息;失信信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个人失信信息;其他信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表彰、奖励等信息;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良好信息。
(2)相关认定部门(单位)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二)个人信用积分评价与等级评定
(1)个人信用积分评价采用千分制,默认初始得分为1000分,计算方法为指标加减法。个人信用积分从高到低设立8个等级,分别为信用模范、信用标兵、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中等、信用不足、信用较差、信用极差。
(3)对个人良好信息加分,根据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荣誉信息分别予以赋分。对个人失信信息扣分,根据主管部门认定的失信程度进行扣分处理。
(4)信用积分计算原则:因同一事项而产生的不良信息同属于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或同属于单减分信息项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计分;同一事项加分项目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其它应加分或应减分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分数;凡属加分、减分事项,均按每项/起/次计算。
(5)信用等级评价采取评价指标得分定级方式。指标得分是按照社会成员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予以加分、减分。
(6)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判定有效期,列为一般失信的有效期为一年,列为特定领域失信信息的有效期为二年,列为严重失信的有效期为五年;其他信息中表彰、奖励等信息有效期,加分信息属区县级表彰奖励及相当的,评价有效期为一年;加分信息属地市级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二年;加分信息属省级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三年;加分信息属国家级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五年;其它加分信息有效期均为二年;
不良信息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持续扣分,截至违规、违法行为终了之日(有效期低于第一款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有效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个人信用积分查询及应用
(1)个人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山东临沂)”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经过实名认证后查询个人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
(2)我市县级及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可查询验证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坚持激励导向,提升服务效能。
(3)在旅游、医疗、教育、金融、文化娱乐、公共交通、公共服务、行政服务、工程招投标等场景领域,根据个人信用积分高低,为市民生活提供不同的消费信用折扣和便利服务。
(四)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1)鼓励个人通过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用提升个人信用积分的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2)个人认为个人信用积分或信用等级有错误的,有权向市信用办提出异议申请,要求予以更正,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市信用办收到异议,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经核查,确认个人信用积分或等级确有错误,市信用办应当予以更正;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3)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不得披露;异议信息处理期限内,该信息暂不披露和使用。
三、其他事项
(一)个人信用积分应用场景,坚持“依法依规、守信激励”基本原则。
(二)市信用办根据本办法制定个人信用积分标准体系,原则上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调整修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