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431857656/fgw/2025-0000036  发布机构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日期  2024-05-08
 文  号  临发改资环〔2024〕11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 《关于试行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 《关于试行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的通知》的通知

2024-05-08   作者: 点击数:  

临发改资环〔2024〕114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行政审批部门: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试行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24〕2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节能审查机关落实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试行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的通知》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统计局

2024年5月7日


附件


关于试行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的通知


鲁发改环资〔2024〕22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市能源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推动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中办发〔2023〕46号)和省委专题会议工作部署,结合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试行开展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和电力等碳排放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二氧化碳年排放增量26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重点碳排放项目”),具体细分行业及代码见附件1。

二、主要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新上重点碳排放项目时,应科学核算项目碳排放量,制定碳减排措施。碳排放量须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中确定的碳排放量保持一致。

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等文件,重点碳排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节能报告中,单独编制碳减排措施专篇,专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编制大纲见附件2):

(一)项目碳排放基本情况和数据,包括项目碳排放主要工序和重点设施(备)、能源活动与工艺过程、碳排放量及排放水平评价等基本情况和数据;

(二)项目碳减排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分析,包括提出项目的碳减排措施、降碳效果和可行性分析、碳排放管理方案和“两高”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情况。

三、组织实施

省、市、县(市、区)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在项目节能审查时,应委托节能评审机构对新上重点碳排放项目的碳减排措施专篇内容进行论证。

节能评审机构应对新上重点碳排放项目采取的碳减排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行,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完善建议,在节能评审意见中单独列出该项目碳减排意见建议。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时,将节能评审机构出具的新上重点碳排放项目的碳减排意见建议作为附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指导其落实好碳减排措施。

重点碳排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修改完善后的碳减排措施专篇,抓好推进落实,并与项目其他建设内容一并组织验收、报告。

四、工作要求

各级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重大意义,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企业落实碳减排措施工作的宣传引导,指导督促重点碳排放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好各项碳减排措施,切实做到碳排放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减碳。节能评审机构要深入研究,论证重点碳排放项目碳减排措施的合理性。重点碳排放项目建设单位要承担主体责任,落实好各项碳减排措施。各市、县(市、区)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将工作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结合国家碳排放核算体系、标准计量等工作推进情况,持续优化项目碳排放评价内容,适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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