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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 | 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问答(第十六期)

发布时间:2023-11-02

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

34、如何理解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2018年3月17日,雄伟的人民大会堂里国徽高悬、号角响起,全票当选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的习近平,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庄严宣誓。这是2016年宪法宣誓制度正式施行后,第一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的宪法宣誓,领袖的铮铮誓言体现了我们党对宪法的自觉尊崇,对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郑重承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党全国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

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为保证宪法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序言第十三自然段载明:“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要在党中央领导下,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适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则得到全面实施。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及时制定和修改同法律或者上位法规定相配套相衔接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保证宪法在本系统本地区得到有效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要健全宪法解释机制,加强宪法解释工作,积极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努力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

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地位、权利、义务,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增强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宪法意识,使其成为维护宪法权威、自觉实施宪法的重要力量。

“法立于上,教弘于下。”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各级国家工作人员要增强宪法观念,依照宪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接受人民监督,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宪法法律实施作出贡献。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都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35、如何理解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这句话出自北宋王安石的《周公》,意思是说在天下制定好的法令制度,天下就会太平;在一国制定好的法令制度,一国就能安定。这句话充分说明,治理好一个国家,离不开良法善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第一道工序”,第一步迈稳了,后面的路才有可能走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立法为“开路先锋”,发挥好立法的引领、规范、推动、保障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遵循客观规律和立法活动规律,立法质量不断提高,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我国的立法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有的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修改,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不同位阶的法律制度之间衔接也不够紧密,匹配性和协调性有待提高;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提高立法质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文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推进科学立法,核心是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建章立制需要讲求科学精神,全面认识和自觉运用规律。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遵循和把握规律,就要自觉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发展规律以及立法活动规律,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能够反映和体现规律的要求,符合客观实际。“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尽可能考虑到各个地域、各个群体所处条件下的差异,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立法本身也是一项难度较大的技术性工作,有其自身的活动规律。搞立法就是搞科学,要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和立法工作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规范,努力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

推进民主立法,核心是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立法权源自人民,通过提高立法的民主性,让法律法规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的各项权利和根本利益,这是我国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内在要求。实现民主立法,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在立法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通过各种方式使立法更好地汇聚民意、集中民智,体现人民的利益和需求,使法律法规成为增进人民福祉、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例如,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中,相关部门将践行开门立法、问法于民贯穿于编纂工作的全过程,5年中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有42万多人参与,提出102万多条意见,这些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吸收采纳,极大完善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提高立法质量,还要有相应体制机制保障。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但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又很不均衡。从这一国情出发,我国宪法确立了既统一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立法法对全国人大与国务院、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程序、法的适用规范和备案审查等作了全面规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推进,立法工作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体制机制来应对。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党集中反映人民意愿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健全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要进一步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要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愈发显得重要。我们既需要适时制定新的法律,也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只有不断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水平,才能不断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建设法治中国奠定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

来源:临沂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