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临沂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一、市工程研究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在本领域技术创新中具有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牵头单位应当是临沂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参与单位与其在产学研用等方面具有密切协同性。
(二)申请单位具有高层次人才队伍、高水平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等制度。
(三)拟申请市工程研究中心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科研场地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应在500万元以上,固定研发人员应不少于30名。
(四)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鼓励有条件的市工程研究中心采用独立法人形式组建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市工程研究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三、申请单位结合自身优势,编制市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经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四、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结合信用核查和现场抽查情况,按程序研究提出拟认定市工程研究中心名单,通过委门户网站公示后正式发布。